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6-02 14:06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浏览次数:

浙财农〔2023〕11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相应增加你市、县(市)2023年度“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预算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下达的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2022年低收入农户增收情况等绩效因素、2022年省乡村振兴综合试点和省级革命老区乡村振兴示范区项目实施情况,2023年异地搬迁后续帮扶试点项目,以及2023年乡村振兴综合试点和省级革命老区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等政策因素。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任务及相关绩效指标由省乡村振兴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省级衔接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实行动态监控,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门将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2023年起,省以上衔接资金全部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根据预算安排、支付主体等确定资金支付方式,不得违规将资金划转至财政专户虚列支出。已拨入专户的提前下达部分资金应按规定调整。

各地要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分解落实具体项目,优先支持联农带农产业发展。根据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将立项计划报省乡村振兴局备案,同时抄送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督促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2023年第二批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3年第二批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县(市、区)

补助金额

序号

县(市、区)

补助金额

1

淳安县

1139

17

嵊泗县

1180

2

永嘉县

130

18

黄岩区

1110

3

文成县

1630

19

天台县

1100

4

平阳县

1150

20

仙居县

1159

5

泰顺县

150

21

三门县

230

6

苍南县

2100

22

莲都区

1739

7

婺城区

80

23

龙泉市

3250

8

兰溪市

110

24

青田县

230

9

武义县

2430

25

云和县

1430

10

磐安县

150

26

庆元县

1300

11

柯城区

2129

27

缙云县

2279

12

衢江区

150

28

遂昌县

259

13

龙游县

150

29

松阳县

150

14

江山市

2130

30

景宁县

1159

15

常山县

1159




16

开化县

-920


合计

3044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