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2年定制物品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 2022-09-13 15:28 信息来源: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杭财采监〔2022〕12号


投诉人:台州市方睿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石浜村后陈

被投诉人1: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机场路271号崇军大厦

被投诉人2:浙江天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639号新城大楼16楼

相关供应商: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天城路68号万事利科技大厦A座6层

投诉人台州市方睿实业有限公司认为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2年定制物品采购项目【编号:THZB-22HT36070】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损害其权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台州市方睿实业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评审专家应某某(采购人代表),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序号3中给我公司只打2分,只给中标单位(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打10分,如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判定,分数不可能只有2分(图略)。事实依据①:产品外表面色泽优劣情况。每项内容完整、工艺精细,符合采购人实际视为合理,合理得2分;每项内容缺乏相应数据或理解有一定的偏离的得1分;每项内容不合理得0分,每项最高得2分,总共得10分。【证明材料】提供一套不锈钢真空杯(水壶)样品(图略);事实依据②:各部件颜色优劣情况。每项内容完整、工艺精细,符合采购人实际视为合理,合理得2分;每项内容缺乏相应数据或理解有一定的偏离的得1分;每项内容不合理得0分,每项最高得2分,总共得10分。【证明材料】提供一套不锈钢真空杯(水壶)样品(图略);事实依据③:印刷文字和图案优劣情况。每项内容完整、工艺精细,符合采购人实际视为合理,合理得2分;每项内容缺乏相应数据或理解有一定的偏离的得1分;每项内容不合理得0分,每项最高得2分,总共得10分。【证明材料】提供一套不锈钢真空杯(水壶)样品(图略);事实依据④:电镀件优劣情况。每项内容完整、工艺精细,符合采购人实际视为合理,合理得2分;每项内容缺乏相应数据或理解有一定的偏离的得1分;每项内容不合理得0分,每项最高得2分,总共得10分。【证明材料】提供一套不锈钢真空杯(水壶)样品(图略);事实依据⑤:产品标志优劣情况。每项内容完整、工艺精细,符合采购人实际视为合理,合理得2分;每项内容缺乏相应数据或理解有一定的偏离的得1分;每项内容不合理得0分,每项最高得2分,总共得10分。【证明材料】提供一套不锈钢真空杯(水壶)样品(图略)。法律依据1: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2:评审专家应某某(采购人代表),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序号4中给我公司只打2分,只给中标单位(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打20分,如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判定,分数不可能只有2分(图略)。事实依据①:产品设计须针对使用对象的特点进行设计。符合得4分,基本符合得3分,部分符合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最高得20分;事实依据②:产品设计具备纪念意义。符合得4分,基本符合得3分,部分符合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最高得20分;事实依据③:产品设计须体现实用性。体现使用功能的目的性、先进性与可靠性,充分体现宜人性,表现出产品服务人的舒适美。符合得4分,基本符合得3分,部分符合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最高得20分;事实依据④:产品设计须体现科学性。体现先进加工手段的工艺美、反映科学性的严格和精确美、机构学新成就的结构美。符合得4分,基本符合得3分,部分符合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最高得20分;事实依据⑤:产品设计须体现艺术性。应用美学法则创造符合时代审美观念的新颖产品,体现人、产品与环境的整体和谐。符合得4分,基本符合得3分,部分符合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最高得20分。法律依据1: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3:评审专家吴某某(采购人代表),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序号3中给我公司只打3分,只给中标单位(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打9分,如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判定,分数不可能只有3分(图略)。事实依据①:产品外表面色泽优劣情况。每项内容完整、工艺精细,符合采购人实际视为合理,合理得2分;每项内容缺乏相应数据或理解有一定的偏离的得1分;每项内容不合理得0分,每项最高得2分,总共得10分。【证明材料】提供一套不锈钢真空杯(水壶)样品(图略);事实依据②:各部件颜色优劣情况。每项内容完整、工艺精细,符合采购人实际视为合理,合理得2分;每项内容缺乏相应数据或理解有一定的偏离的得1分;每项内容不合理得0分,每项最高得2分,总共得10分。【证明材料】提供一套不锈钢真空杯(水壶)样品(图略);事实依据③:印刷文字和图案优劣情况。每项内容完整、工艺精细,符合采购人实际视为合理,合理得2分;每项内容缺乏相应数据或理解有一定的偏离的得1分;每项内容不合理得0分,每项最高得2分,总共得10分。【证明材料】提供一套不锈钢真空杯(水壶)样品(图略);事实依据④:电镀件优劣情况。每项内容完整、工艺精细,符合采购人实际视为合理,合理得2分;每项内容缺乏相应数据或理解有一定的偏离的得1分;每项内容不合理得0分,每项最高得2分,总共得10分。【证明材料】提供一套不锈钢真空杯(水壶)样品(图略);事实依据⑤:产品标志优劣情况。每项内容完整、工艺精细,符合采购人实际视为合理,合理得2分;每项内容缺乏相应数据或理解有一定的偏离的得1分;每项内容不合理得0分,每项最高得2分,总共得10分。【证明材料】提供一套不锈钢真空杯(水壶)样品(图略)。法律依据1: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4:评审专家吴某(采购人代表),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序号3(注:应为序号4)中给我公司只打5分,只给中标单位(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打18分,如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判定,分数不可能只有5分(图略)。事实依据①:产品设计须针对使用对象的特点进行设计。符合得4分,基本符合得3分,部分符合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最高得20分;事实依据②:产品设计具备纪念意义。符合得4分,基本符合得3分,部分符合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最高得20分;事实依据③:产品设计须体现实用性。体现使用功能的目的性、先进性与可靠性,充分体现宜人性,表现出产品服务人的舒适美。符合得4分,基本符合得3分,部分符合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最高得20分;事实依据④:产品设计须体现科学性。体现先进加工手段的工艺美、反映科学性的严格和精确美、机构学新成就的结构美。符合得4分,基本符合得3分,部分符合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最高得20分;事实依据⑤:产品设计须体现艺术性。应用美学法则创造符合时代审美观念的新颖产品,体现人、产品与环境的整体和谐。符合得4分,基本符合得3分,部分符合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最高得20分。法律依据1: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5:张某某,宫某,彭某某,吴某某(采购人代表),赵某某,应某某(采购人代表),王某,以上专家打分结果均出现给中标单位故意拉高分数(评分项目序号3,评分项目序号4),把其他所有投标公司分数拉低(评分项目序号3,评分项目序号4),如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分(评分项目序号3,评分项目序号4),不应该出现这个情况。事实依据:各专家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图略)。法律依据1: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法律依据4: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投诉事项6:浙江天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知道有供应商质疑本项目,仍然违反招标流程规定,提前发放中标通知书。事实依据:2022年定制物品采购项目的合同公告(图略)。法律依据: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2022年定制物品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1.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投诉事项7: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知道有供应商质疑本项目,仍然违反招标流程规定,提前签订合同。事实依据:2022年定制物品采购项目的合同公告(图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二)投诉请求

请求1:请求调查应某某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在序号3中给我公司评分2分,依据是什么?如果根据评分标准评分,不可能会出现这个分数。

请求2:请求调查应某某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在序号4中给我公司评分2分,依据是什么?如果根据评分标准评分,不可能会出现这个分数。

请求3:请求调查吴某某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在序号3中给我公司评分3分,依据是什么?如果根据评分标准评分,不可能会出现这个分数。

请求4:请求调查吴某某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在序号4中给我公司评分5分,依据是什么?如果根据评分标准评分,不可能会出现这个分数。

请求5:请求调查评标过程录音及视频,请求调查过程中是否出现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等违规违纪行为。

请求6:因本项目所有评委在评分序号3和评分序号4中打分一致雷同,均有故意给中标单位(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故意拉高分数,给其他单位故意拉低分数,请求重新换一批评委重新打分。

请求7:本项目技术分70分,价格分30分,评标小组故意只给中标供应商拉高20分以上,请调查本项目是否存在围标嫌疑,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况。

请求8:质疑期内违规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是否违反了政府采购招标流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请求9:本项目是否可以重新抽取评委,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评分要求重新评分?

二、被投诉人1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被投诉人2浙江天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申辩:

投诉事项1答复:评审专家应某某(采购人代表)在项目评审期间根据采购文件及投标样品进行对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序号3进行打分。收到质疑函后,并再次复核,赋分合理。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答复:评审专家应某某(采购人代表)在项目评审期间根据采购文件及投标样品进行对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序号4进行打分。收到质疑函后,并再次复核,赋分合理。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答复:评审专家吴某某(采购人代表)在项目评审期间根据采购文件及投标样品进行对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序号3进行打分。收到质疑函后,并再次复核,赋分合理。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答复:评审专家吴某某(采购人代表)在项目评审期间根据采购文件及投标样品进行对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序号4进行打分。收到质疑函后,并再次复核,赋分合理。因此,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答复:张某某,宫某,彭某某,吴某某(采购人代表),赵某某,应某某(采购人代表),王某等7位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期间根据采购文件及投标样品进行对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序号3、4进行打分。收到质疑函后,并再次复核,赋分合理。因此,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答复:本项目于2022年7月11日开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确定中标单位。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于2022年7月11日发布、发放。本项目采购活动组织过程中未收到财政部门暂停采购活动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及《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提升政府采购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财采监〔2022〕2号)》,“……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线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发出。(三)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鼓励有条件的采购单位视情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提高采购效率,杜绝“冷、硬、横、推”等不当行为。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及时发放,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7答复:本项目于2022年7月11日开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确定中标单位。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于2022年7月11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于2022年7月18日收到台州方睿关于本项目的质疑函,于2022年7月22日组织评审专家协助质疑答复,答复意见一致认为赋分合理,不影响采购结果。2022年7月25日,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于2022年7月26日向台州方睿作出质疑答复。本项目合同签订过程中未收到财政部门暂停采购活动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提升政府采购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财采监〔2022〕2号)》“……(三)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鼓励有条件的采购单位视情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提高采购效率,杜绝‘冷、硬、横、推’等不当行为。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合同签订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相关供应商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辩:

(一)首先我司认为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到的质疑答复因超过法定期限无效一事,完全与事实不符。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第四页内容,其自认其发出的质疑函文件是2022年7月18日被浙江天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招标代理公司”)签收的,而后2022年7月26日代理机构及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称“采购方”)作出质疑函的答复并于2022年7月27日邮寄至投诉人处。自2022年7月18日收到质疑函至2022年7月26日作出答复共6个工作日。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答复超过了法定的7个工作日,完全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

(二)我司按照招标代理公司及采购方的要求参与了招标,并提供了优质的产品。招标代理公司及采购方于2022年6月20日发布的“2022年定制物品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文件”后,我司通过政采云投标客户端下载了招标文件。之后我司积极准备投标材料及产品,严格按照招标代理公司及采购方的要求对产品进行设计并打样,并在2022年7月10日通过政采云投标客户端,递交了投标文件。1、为保证产品符合采购方的技术要求,我司特地委托杭州希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司的产品进行了检测,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了两份检测报告。根据检测报告所述,我司是产品在材料、辅助材料、感官要求、添加剂使用、容量、保温效果均符合采购方的要求。2、为保证产品符合采购方的外观要求。在我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对产品的外观要求进行了自查,并附上了检测报告内容。根据检测报告,我司产品产品外表色泽均匀,缺口且焊接处光洁,焊接处及各部件均无气孔、毛刺、裂纹。其次我司提供的产品印刷的文字图案清晰,标致端正、清晰、完整,完全符合采购方的要求。3、我司根据采购方的要求对产品进行了细心的设计:①首先我司将产品的使用者定位为现役与退役军人。为了更贴合军人的形象,我们走访了10位现役退役军人,我们保留了大量的录音,整理出来了上万字的文字,他们从自己的经历归纳出了军人的理解与定义。②为了体现产品的历史纪念意义,我司在设计中融入了红旗、五角星、军人剪影、95周年字样、八一字样,根据军用水壶形象,设计出了我司的投标产品。③我司产品采用304不锈钢,使用一次压铸成型,双层保温结构,兼具了时代艺术性和实用性。④科学的产品选型及设计。为了更符合军人的形象,我们将产品的形象定格在军用水壶上。因军用水壶壶身流畅,圆滑,对于模具的要求非常高,我司采用一次性压铸,拼接无缝隙,反应科学性的严格和精确美。此外水壶同时具有卓越的保温与保冷能力,保温性能优越,体现机械学新成就的结构美。⑤好的产品不但要体现人文文化,还要兼具时代艺术性。我们在水壶的设计上体现了使用者坚韧、忠诚、吃苦耐劳、顽强、正直、高标准、严要求的特质,在党的领导下,人民军队与党同心,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壶身以红色为基色,呼应红旗与红星,唤起色彩代表的寓意与祝福,军用壶身,亦见证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诞生与成长,伴随着中国军人的每一场历史时刻。

(三)我司认为投诉人此前在其他招投标项目中存在串标的情况,因此其不具备在“2022年定制物品采购项目”中投标的资质。我司经调查发现投诉人在“困难群众夏送清凉和六一儿童节慰问的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HYZC20220502)中存在与台州市义丰科技有限公司串标的情形。2022年5月5日,温州市华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困难群众夏送清凉和六一儿童节慰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公告发布后,投诉人、台州市义丰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名盛商业有限公司报名参与投标。之后投诉人中标(见证据一)。经查询投诉人与台州市义丰科技有限公司均设立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石浜村。同时,台州市方睿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蒙娜曾担任台州市义丰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而台州市义丰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郏文坚也曾担任过台州市方睿实业有限公司的监事(见证据二)。再则,据我司了解,台州市义丰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郏文坚更是以台州市方睿实业有限公司向贵局提出了本次投诉。此外,据我司了解郑蒙娜与郏文坚为夫妻关系。根据以上所述,我司认为投诉人与台州市义丰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在此前招标中存在串标行为。故投诉人在本次招标中并非适格投标人,请求贵局取消其投标资格。因投诉人并非本次投标的适格主体,故其亦不具备向贵司提起投诉的权利。

四、本机关查明

(一)杭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2022年定制物品项目【采购项目编号:THZB-22HT36070】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浙江天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采购人所托,于2022年6月20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2年7月11日开标,并于当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及发出中标通知书,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采购人于7月25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

(二)投诉人于7月18日就本项目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质疑事项1:评审专家应某某(采购人代表),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序号3中给我公司只打2分,只给中标单位(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打10分,如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判定,分数不可能只有2分;质疑事项2:评审专家应某某(采购人代表),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序号4中给我公司只打2分,只给中标单位(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打20分,如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判定,分数不可能只有2分;质疑事项3:评审专家吴某某(采购人代表),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序号3中给我公司只打3分,只给中标单位(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打9分,如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判定,分数不可能只有3分;质疑事项4:评审专家吴某某(采购人代表),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序号3(注:应为序号4)中给我公司只打5分,只给中标单位(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打18分,如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判定,分数不可能只有5分;质疑事项5:张某某,宫某,彭某某,吴某某(采购人代表),赵某某,应某某(采购人代表),王某,以上专家打分结果均出现给中标单位故意拉高分数(评分项目序号3,评分项目序号4),把其他所有投标公司分数拉低(评分项目序号3,评分项目序号4),如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分(评分项目序号3,评分项目序号4),不应该出现这个情况。代理机构于7月26日作出质疑答复,针对质疑事项1至5,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期间根据采购文件及投标样品进行打分,收到质疑函后再次复核,认为赋分合理,因此认为质疑不成立。

(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序号3评标标准:【主观分】外观要求(除▲号条款外)①产品外表面色泽优劣情况。②各部件颜色优劣情况。③印刷文字和图案优劣情况。④电镀件优劣情况。⑤产品标志优劣情况。每项内容完整、工艺精细,符合采购人实际视为合理,合理得2分;每项内容缺乏相应数据或理解有一定的偏离的得1分;每项内容不合理得0分,每项最高得2分,总共得10分。

(四)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序号4评标标

准:【主观分】设计要求(除▲号条款外)①产品设计须针对使用对象的特点进行设计。②产品设计具备纪念意义。③产品设计须体现实用性。体现使用功能的目的性、先进性与可靠性,充分体现宜人性,表现出产品服务人的舒适美。④产品设计须体现科学性。体现先进加工手段的工艺美、反映科学性的严格和精确美、机械学新成就的结构美。⑤产品设计须体现艺术性。应用美学法则创造符合时代审美观念的新颖产品,体现人、产品与环境的整体和谐。上述5项内容,每项要求符合得4分,基本符合得3分,部分符合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最高得20分。

(五)评审委员会给各供应商评分情况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宫某

某某

王某

某某

某某

某某

某某

商务技

术得分

报价得分

总分

1

台州市方睿实业有限公司

54

49

54

48

47

40

38.5

47.21

7.66

54.87

2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63

64

69

66.5

64

70

65

65.93

3.7

69.63

3

杭州洁宁科技有限公司

41

44.5

50

43

40

35

31

40.64

3.02

43.66

4

浙江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7

51.5

51

48

47

43

40.5

46.86

4.8

51.66

5

杭州丙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34

41

41

37

40

28

28.5

35.64

30

65.64

6

杭州煌虫贸易有限公司

46

46

47

41

42

44

32.5

42.64

5.65

48.29

7

嘉兴市擎海实业有限公司

44

46.5

45

40

41

41

35.5

41.86

5.89

47.75

8

浙江匡迪工贸有限公司

47

51.5

51

46

43

45

36.5

45.71

4.14

49.85

某某在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序号3中给投诉人打2分,给相关供应商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打10分;在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序号4中给投诉人打2分,给相关供应商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打20分。评审专家吴某某在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序号3中给投诉人打3分,给相关供应商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打9分;在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序号4中投诉人打5分,给相关供应商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打18分。

在给投诉人的评分中,应某某主观打分为15分,吴某某主观打分为13.5分,评审委员会主观打分平均值为22.21分,应某某、吴某某两人的主观打分偏离评审委员会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在给相关供应商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评分中,应某某主观打分为45分,吴某某主观打分为40分,评审委员会主观打分平均值为40.93分,应某某、吴某某两人的主观打分偏离评审委员会主观打分平均值未超过30%。

此外,在对投诉人的评分中,宫某、王某的主观打分偏离评审委员会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在对杭州煌虫贸易有限公司的评分中,吴某某的主观打分偏离评审委员会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在对嘉兴市擎海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邦达安泰实业有限公司(联合体)的评分中,吴某某的主观打分偏离评审委员会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在对浙江匡迪工贸有限公司的评分中,吴某某的主观打分偏离评审委员会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在对杭州洁宁科技有限公司的评分中,王某、应某某、吴某某的主观打分偏离评审委员会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在对杭州丙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评分中,赵某某、王某、张某某、应某某、吴某某的主观打分偏离评审委员会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

(六)在质疑答复过程中,原评审委员会出具协助质疑答复意见,认为质疑人和其余投标人(除第一中标候选人外)提供的投标样品对比采购人外观需求、设计需求及使用对象特点偏离较大,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投标样品创新性强,具体特征符合性强;认为各成员在项目评审期间根据采购文件及投标样品进行对商务技术评分明细表序号3、4进行打分,赋分合理。

(七)在投诉处理阶段,原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分别出具《情况说明》,对给参加投标评分的所有八家供应商的商务技术评分明细表序号3、4的打分情况做出解释。同时在《情况说明》中,采购人代表吴某某对投诉人、杭州煌虫贸易有限公司、联合体(嘉兴市擎海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邦达安泰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匡迪工贸有限公司、杭州洁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丙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人代表应某某对投诉人、杭州洁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丙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评审专家宫某对投诉人;评审专家王某对投诉人、杭州洁宁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丙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评审专家赵某某、张某某对杭州丙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观打分做出解释,认为打分合理。原评审委员会出具意见,认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评审过程中未发现可以认定评审得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主观评审因素的评审打分虽有一定的偏离度,但均有充分理由,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赋分合理,评审赋分不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形。

五、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2、3、4。质疑答复阶段,采购人代表吴某某、应某某对投诉人、相关供应商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就评分项“外观要求”“设计要求”的主观打分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赋分合理”。投诉调查处理阶段,采购人代表吴某某、应某某以及评标委员会均对此进行了确认。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发现采购人代表吴某某、应某某对投诉人的主观打分,虽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但其进行了解释,且未超出分值范围,评审委员会亦一致认定赋分合理,故无明显不当。投诉人对其主张“分数不可能只有2分”“分数不可能只有2分”“分数不可能只有3分”“分数不可能只有5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据此,投诉人关于“评审专家应某某(采购人代表),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序号3中给我公司只打2分,只给中标单位(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打10分,如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判定,分数不可能只有2分(图略)”“评审专家应某某(采购人代表),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序号4中给我公司只打2分,只给中标单位(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打20分,如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判定,分数不可能只有2分(图略)”“评审专家吴某某(采购人代表),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序号3中给我公司只打3分,只给中标单位(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打9分,如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判定,分数不可能只有3分(图略)”“评审专家吴某某(采购人代表),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序号3(注:应为序号4)中给我公司只打5分,只给中标单位(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打18分,如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判定,分数不可能只有5分(图略)”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5。质疑答复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就评分项“外观要求”“设计要求”的主观打分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并认为“赋分合理”。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此进行了确认。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发现采购人代表吴某某对投诉人、杭州煌虫贸易有限公司、联合体(嘉兴市擎海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邦达安泰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匡迪工贸有限公司、杭州洁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丙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人代表应某某对投诉人、杭州洁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丙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评审专家宫健对投诉人;评审专家王某对投诉人、杭州洁宁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丙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评审专家赵某某、张某某对杭州丙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观打分,虽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但均进行了解释,且未超出分值范围,评审委员会亦一致认定赋分合理,故无明显不当。投诉人主张“给中标单位故意拉高分数(评分项目序号3,评分项目序号4),把其他所有投标公司分数拉低(评分项目序号3,评分项目序号4)”,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据此,投诉人关于“张某某,宫某,彭某某,吴某某(采购人代表),赵某某,应某某(采购人代表),王某,以上专家打分结果均出现给中标单位故意拉高分数(评分项目序号3,评分项目序号4),把其他所有投标公司分数拉低(评分项目序号3,评分项目序号4),如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分(评分项目序号3,评分项目序号4),不应该出现这个情况”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6、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本项目于2022年7月11日开标,于同日公告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无不当。投诉人于2022年7月18日提出质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质疑答复阶段,评标委员会于2022年7月22日协助质疑答复并认定“赋分合理”,被投诉人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答复意见一致认为赋分合理,不影响采购结果”,并于2022年7月25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质疑答复,并无不当。据此,投诉关于“浙江天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知道有供应商质疑本项目,仍然违反招标流程规定,提前发放中标通知书”“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知道有供应商质疑本项目,仍然违反招标流程规定,提前签订合同”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本机关决定

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2年定制物品采购项目【编号:THZB-22HT36070】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财政局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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