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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财采监〔2022〕8号
投诉人: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16号2幢1楼
被投诉人1: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环站东路97号云峰大厦1幢6楼
被投诉人2: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
地址:杭州市钱塘新区品优街2789号
相关供应商1: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中山南路77号20幢138室
相关供应商2: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400弄智库创意园区
投诉人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综合安防系统采购项目(编号:ZJZBC-GK-22-9002)损害其权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我公司认为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对我司的质疑回复不符合实际情况,回复理由不充分,回复结果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预算价为800万元,投标单位共8家,开标结果有效投标单位7家,其中6家报价为749.95万元、575.28万元、600万元、530.5582万元、639.4752万元、789.603万元,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1424303元,最低有效报价与项目预算相差657.5697万元,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同时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如此低的投标报价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商务报价评分,影响了投标结果。我公司认为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竞争,我公司关于本项目部分设备材料成本如下:
1.按照本项目采购内容我公司经多家厂商询价: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透明厨房系统、智慧消防系统、出入口管理系统、访客巡更系统大华报价为3182000元,海康报价为325.6万元。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成本证明材料附后。大华318.2万元设备成本中包含视频监控系统第18项硬盘位时长通用产品,规格:8000G;7200RPM;256M;SATA数量520块,市场价为1300元,合价为676000元。
2.本项目招标清单中网线,电源线,光纤及电缆线等根据浙江省造价站2022年3月15日公布的信息价详见下表:
序号 | 招标清单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信息价 | 信息价合价 |
1 | 室外8芯光纤 | 符合标准:ISO/IEC 11801:2008; TIA/EIA-568-C.3; YD/T901-2009 非金属结构,抗电磁、防静电。重量轻,敷设方便 | 50000 | 米 | 2.82 | 141000 |
2 | 网线 | 六类网线 | 54000 | 米 | 3.58 | 193320 |
3 | 电源线 | RVV2*1.0 | 54000 | 米 | 2.478 | 133812 |
4 | 电源线 | RVV2*1.5 | 10000 | 米 | 3.58 | 35800 |
5 | 室外电源线 | RVV3*2.5 | 8300 | 米 | 8.09 | 67147 |
6 | 电缆线 | YJV4*70+1*35 | 200 | 米 | 247.48 | 49496 |
合价 | 620575 |
信息价为政府公布的指导性成本价。
以上两条成本已到3802575元,另不包含计算机网络、UPS、智慧校园可视化安防平台、高端智能片状门等设备成本及项目安装调试人工费、税金,其中硬盘、管线均为公开成本价共计129.6575万元。故我公司认为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424303元远低于成本价,属于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虽然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了证明,但事实证明他们的报价远低于成本价,该说明不应当予以认可,应当否决其投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文件第四章节评标中的其他事项4.2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4.2.8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二)投诉请求
就本项目投标单位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低于成本价投标,应当否决其投标,并根据招标文件重新计算本项目的报价得分。
二、被投诉人1(代理机构)申辩
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及商务技术评审后,对开启报价的八家供应商进行价格评审,评审时发现杭州钛比科技有限公司(1582219元,核心产品品牌:大华)、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1424303元,核心产品品牌:乔安)、两家投标报价明显低于通过评审的其他供应商报价,经查阅复核两家单位投标产品品牌,并在线发起报价合理性审查,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30分钟内对报价进行合理性说明(详见《澄清》),最终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认可其说明,认定其报价有效;杭州钛比科技有限公司在我司工作人员多次电话沟通、催促下,并未提供报价的合理性说明,最终认定其报价无效。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项目评审结果公示后就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并低于成本价提出质疑(详见质疑函),要求否决其投标,重新计算本项目的报价得分。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就两家单位的价格合理性已进行评审、讨论并作出决定。我司尊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在质疑回复时对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价格评审过程做了解释。
三、被投诉人2(采购人)申辩
依据与招标代理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我校将“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综合安防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ZBC-GK-22-9002)项目委托“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进项项目招标。由代理公司负责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织采购活动,组织评审小组,组织开评标等工作。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项目评审结果公示后就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并低于成本价提出质疑(详见质疑函),要求否决其投标,重新计算本项目的报价得分。我校在收到该质疑函后及时向校方代表、监督人员及代理机构公司工作人员对项目评审情况进行了解确认。
经了解,项目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注意到“杭州钛比科技有限公司”(1582219元,核心产品品牌:大华)、“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1424303元,核心产品品牌:乔安)两家投标报价明显低于通过评审的其他供应商报价。评审委员会就该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如投标产品品牌,报价明细等资料进行了查阅复核,并在线发起报价合理性审查。“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评审委员会规定的30分钟内对报价进行合理性说明,最终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认可其说明,认定其报价有效;“杭州钛比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在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多次电话沟通、催促下,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报价的合理性说明,最终认定其投标无效。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就两家单位的价格合理性已进行评审、讨论并做出决定。评审委员会认为评审过程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我校尊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按政府采购质疑相关法规就评审过程向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回复。
四、相关供应商1(杭州宽航)申辩
我司在该项目开标过程中完成澄清文件的递交,并进行了解释。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其现场澄清状况判定为有效投标,招标文件中未有明确规定,低于投标人平均报价百分之多少则投标无效。因此我司认为本次投标并不会对竞争选手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单位造成权益损害,具体举证回复如下:
1.首先,我司在本项目投标时所用监控品牌为乔安,属于小众品牌,与在市场上占据龙头地位的海康、大华等相比价格有较大优势。该品牌的官网链接为:http://www.qacctv.com/。本次报价主要参考该品牌在其天猫旗舰店的零售价格,大批量采购设备具有阶梯价,购买越多,优惠力度越大,因此批量采购单价将低于网上零单价,我司应标价格是合理的。针对我司的投标清单我司经过评估,技术分将会失分,所以将报价降到最低才有可能中标。因此在投标策略上,我们采用了低报价策略。当然部分产品参数有不满足招标要求的地方,在评审过程中也已进行相应技术分的扣除。每家企业采取的定价策略不同,前期投入基数不同。我司认为不应以大企业、知名品牌、大供应商的满足招标性能参数的产品报价来判定小微企业、小厂家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性能参数的产品报价就不合理,每个产品在市场上存在就有它存在的合理性。
2.其次,近两年我司有部分客户因无法维持公司运转而完成不了对我司项目的款项支付,我司在无奈的情况下将部分设备和材料回收,一直积压着,因此招标清单中网线、电源线、光纤及电缆线等材料我司计划用消耗库存的方式响应,如果能有幸中标,那也能让公司能够继续生存。
3.最后,近两年疫情原因,我司业务停止同时面临资金压力,人员闲置,因此看到该项目机会后,我司为维持经营,希望能够在去库存基础上追求低利润的模式去尝试投标,望公司能渡过难关从而焕发新生。衷心感谢政府能够给予的中小企业采购扶持,虽未中标但也为能参与此类项目表示感谢。我司觉得在项目顺利完成的前提下教育行业回款有一定保障,因此我们也希望能更多地参与到学校的项目中去。
4.综上所述,我公司是在整体考虑方案和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上正常参与竞争,项目清单的报价、成本价及证明资料链接如下,不存在低于成本价竞标的现象,望相关监督部门核实。(图表略)
五、相关供应商2(华数科技)未进行申辩
六、本机关查明
(一)杭州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ZBC-GK-22-900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所托,于2022年3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2022年4月11日发布第三次更正公告,于2022年4月26日开标并于第二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二)投诉人就本项目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质疑事项1,我公司认为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并低于成本价;质疑事项2,我公司根据2022年4月27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综合安防系统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技术分明细表附件6.1项:项目经理具有高级职称得1分,中级职称得0.5分;具有一级建造师证书加1分,二级建造师加0.5分(专业需与项目实施相关,如机电工程等);具有网络工程师证书加1分,最高得3分。此项评审有质疑。
(三)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做出质疑答复(落款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质疑事项1质疑回复: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发现杭州钛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本项目投标平均报价,要求其在限期30分钟内就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说明。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规定时间内组织回复,最终经评审委员会讨论认可其说明,认定其报价有效;杭州钛比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提供任何说明,最终认定其投标无效。质疑事项2质疑回复:经复核贵单位投标文件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投标文件中其网络工程证书提供的浪潮认证网络技术专家,评审现场经专家讨论后认定该证书不是网络工程师证书,不予得分。
(四)投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载明:投标价格分计算方法:“根据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3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投标文件第四部分三评标程序3.4.4载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五)评审报告载明七家供应商最终响应报价及价格得分为: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7499500元,5.7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5752800元,7.53分;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305582元,8.05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联合体)6000000元,7.12分;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6394752元,6.68分;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1424303元,30分;星目科技(杭州)有限公司7896030元,5.41分。
(六)本项目评审现场录音录像显示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有效性进行确认。经评标委员会现场确认,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有效;评审报告载明“四、评审情况及说明 4、提请澄清供应商名称、澄清问题及说明情况:杭州钛比科技有限公司 问:报价合理性说明 答:未澄清 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问:报价合理性说明 答:已澄清”并由评审小组成员签字。
(七)投诉处理阶段,经本机关调查,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时所用监控品牌为乔安,该品牌的官网链接为:http://www.qacctv.com。评审委员会对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报价文件、澄清函、投诉回复函等材料进行查阅,对回复函提交的报价链接进行查询,对第三方经销商的产品配置报价清单进行核对,认为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有效。
七、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响应报价为1424303元,评审过程中,应评审委员会的要求,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报价合理性提供了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有效。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报价合理性进行了解释说明,评标委员会再次复核确认其报价的合理性,被投诉人杭州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对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合理性亦未提出异议。投诉人诉求“杭州宽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低于成本价投标,应当否决其投标,并根据招标文件重新计算本项目的报价得分”,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人的主张难以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八、本机关决定
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综合安防系统采购项目【编号:ZJZBC-GK-22-9002】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财政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