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22-078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采监〔2022〕2号 成文日期: 2022-02-28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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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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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财政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提升政府采购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2-28 16:40 信息来源: 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数字化进程,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托数字改革深化监管举措

(一)实现评审在线监控。评审视频公开是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对接入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数智眼”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在监管平台实时或事后查看开标、评标等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应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平台监控功能向监督职能部门开放,便于其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在线监管。

(二)完善电子档案管理。推动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提供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调阅、导出等应用,实施对采购过程数字资源的全面管理。监督职能部门和采购单位可充分利用电子档案,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多维度监督。

(三)加强数据智能监管。加快构建以大数据为核心的监管体系。监管平台增加“智采CT”功能,对采购单位的采购效率、公平竞争、政策功能、执行进度、信息公开等方面开展穿透式数据分析。采购单位的审计或内控部门应充分运用数据分析结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二、健全管理机制强化主体责任

(一)规范电子卖场采购。采购单位要完善采购内控机制,强化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执行采购。采用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方式采购的,应充分考虑合同签订与履约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在确保符合使用条件前提下审慎使用。采用网上超市方式采购的,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采购标的性质和特点等因素,对适合竞价采购的项目,优先使用网上超市竞价功能。

(二)畅通线上维权途径。积极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争议诉源治理,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采购单位需应用在线询问质疑裁决系统,引导供应商通过在线途径维权。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及时答复在线询问和质疑,答复内容应当全面完整,提升政府采购争议处理效率。

(三)加强履约验收管理。采购单位应切实按照《杭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合同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电子卖场项目,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验收,确需采用简易程序的,应严格执行单位内控制度。

三、扶持企业发展推动稳进提质

(一)公告预留执行情况。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情况公告制度。主管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工作的通知》(附件1)规定,从2022年开始,于每年6月30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二)聚力中小企业成长。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采购单位要积极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附件2)规定,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严格执行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预付款比例、业绩分占比等要求。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积极完成国家832平台和我省山区26县以及对口帮扶地区农副产品的采购任务。

(三)拓展信用融资渠道。推进“互联网+金融服务”,优化基于政府采购合同数据“信用贷”融资服务,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对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应鼓励供应商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提高采购绩效优化营商环境

(一)促进采购公平竞争。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附件3)规定,致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财政部门在制定涉及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其他财政政策性文件以及财政“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采购单位在编制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提升采购结果确定效率。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报告送交、采购结果确定和结果公告均在线完成。为进一步提升采购结果确定效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将评审报告在线送交采购人。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线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发出。

(三)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鼓励有条件的采购单位视情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提高采购效率,杜绝“冷、硬、横、推”等不当行为。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五、工作要求

财政部门要不断健全采购监管机制,提高采购绩效,落实采购政策,形成授权合理、责任明晰、监督有力、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采购单位要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采购责任制,明确主体责任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采购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附件: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工作的通知.pdf

             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pdf

             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pdf

杭州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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