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殡仪馆省建殡葬信息系统开发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 2022-12-23 16:51 信息来源: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杭财采监〔2022〕25号


投诉人:浙江航天恒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铭豪花苑13幢302室                                                                                                                                                              

被投诉人1:杭州殡仪馆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731号

被投诉人2: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A座1207办公室

相关供应商: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4幢605室

相关供应商:嘉兴亲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乌镇镇互联网小镇云享路1号-641


投诉人浙江航天恒通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杭州殡仪馆省建殡葬信息系统开发采购项目【编号:ZJCT2-HZBYG2022-01】采购活动损害其权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浙江航天恒通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对比前后相差仅1个多月的《杭州殡仪馆省建殡葬信息系统开发项目》与《温岭市智慧殡仪综合管理应用建设系统开发项目》的评分结果,投标人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和嘉兴亲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确切的串标、陪标行为。

事实依据:2022年10月21日《杭州殡仪馆省建殡葬信息系统开发项目》(项目编号:CC122C07283)政采云平台电子招标开标上午技术评分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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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02日《温岭市智慧殡仪综合管理应用建设系统开发项目》(项目编号:CC122C07283)现场开标评分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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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上述二个项目评分结果比对,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亲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确切的串标、陪标的3个事实:1、同类项目商务技术得分最高、最低的错位,证明二家公司之间存在串标的事实。本项目商务技术总分为90分,有5家投标人参加,杭州安创为最高得分82.8分,嘉兴亲和只有42.0分,嘉兴亲和是5家投标人中的垫底企业;而温岭项目商务技术总分为80分,有4家投标人参加,嘉兴亲和却获得59.46的最高分,杭州安创只有17.48分,是4家投标人中的垫底企业。同是浙江省的智慧殡葬综合管理项目,时间间隔很短、评分标准基本相同、投标人相同(杭州安创和嘉兴亲和),其商务技术得分理应比较接近。但在二地同样项目的投标评分中,二家公司的商务技术得分恰恰发生了最高、最低的错位,即:杭州安创是温岭项目的得分垫底者,却成了杭州项目的得分最高者;嘉兴亲和是温岭项目的得分最高者,却成了杭州项目的得分垫底者;本末倒置的评分结果,明显暴露了这二家公司投标文件和演示视频相互串标、陪标、联手控标的第一事实。2、杭州安创在本项目提供的演示视频就是嘉兴亲和在温岭项目的演示视频。项目系统演示,嘉兴亲和在温岭得到了最高分,但本项目演示,5个专家全部都打了0分(详见附件3:项目商务技术评分明细表),说明嘉兴亲和根本没有提供项目系统演示,也说明杭州安创的演示视频就是嘉兴亲和在温岭的项目演示视频,只是改了标题而已。因为,杭州项目与温岭项目的演示内容、演示要求、评分标准几乎完全一致,嘉兴亲和只要改一下温岭项目演示视频的标题,就完全可以满足杭州项目的投标要求,而他们没有提供项目系统演示,说明这个演示视频已经被杭州安创占用,它根本提供不出一个类似的演示视频。可惜的是温岭项目评标得分和本项目评分明细表的相互佐证,暴露了他们串通一气的内幕,这就是二家公司相互串标、陪标的第二事实。3、嘉兴亲和48万元的项目报价,就是采用“稀释”手段为杭州安创中标拉分。本项目最高限价154万元,48万元连成本价都不够,嘉兴亲和以48万元报价参加本项目投标,又不提供项目演示,显然不是为中标而来,目的就是为他人陪标而来,通过低报价的方式,“稀释”其它供应商价格分的计算差距,为他人高价中标创造条件。结合杭州、温岭二个项目的打分情况以及嘉兴亲和项目演示视频的0得分,该公司陪标对象确切无疑就是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这就是二家公司串标、陪标的第三事实。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事实充分证明(项目商务技术得分、演示打分、项目报价等公开信息就是毋庸置疑的铁证),投标人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和嘉兴亲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铁定的串标、陪标事实。如果还认为这些证据不足,办法很简单,即调取这二家公司在杭州、温岭殡仪馆项目的投标文件和演示视频进行比对,证据就更清楚了。政府采购网的这些信息,上网随时可以查到,内在关系傻子都看的明白,《质疑答复函》却以“《温岭市智慧殡仪综合管理应用建设系统开发项目》的评分结果与本项目没有直接关系”为由予以驳回,试问:同属浙江殡仪馆项目,时间间隔很短、技术要求相同、评分标准接近、同样是这两家投标人,二个项目得分却发生天地错位,怎么可能无关?这种答复说轻了是不负责任,说重了是对政府招投标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纵容和包庇,是严重的渎职违法行为,为党纪国法所不容。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诉事项2:采购人代表钟某某的评分存在明显倾向性,严重偏离其他专家的平均值,并且作为采购人代表,不排除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诱导、干预或影响其他专家进行公证评标的嫌疑。

事实依据:从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获知,其商务技术评分结果:我公司78.4分,杭州安创82.8分,相差4.4分。而仔细查看打分细则,采购人代表钟某某给杭州安创88分(总分为90分),给我公司78分,高低相差10分,是评标委员会5人中打分偏离最大的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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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打分结果,《质疑回复函》认为“打分偏离未超过打分平均30%”,我公司对此完全不认同。因为钟某某并不是纯粹专家,而是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分,他将我公司分数使劲往下打,杭州安创分数使劲往上拉,目的就是要拍死我公司项目,让杭州安创中标;当5个专家坐在同一张桌子周围进行评标打分时,他不可能不向其他专家进行倾向性诱导,评标结果也不可能不受他的影响。鉴于钟某某的倾向性如此明显、如此偏向,评标现场视频监控必定留下许多蛛丝马迹,其中包括钟某某以及代理机构在评标现场发表的不当言论和行为。因此,这不是技术操作问题,而是违法乱纪问题,“打分偏离未超过打分平均30%”的规定在此处根本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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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的;(七)其他不遵守评标记录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二)投诉请求

投诉请求1:根据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和嘉兴亲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串标、陪标事实,依法认定该二家投标人投标无效,请求重新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名单。

投诉请求2:根据评标过程及评标现场监控录像,彻查采购人代表钟某某、项目代理机构诱导、干预或影响评标委员会公正评标的违法行为,取消钟某某的项目评分及舞弊对象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请求重新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名单。                                    

二、被投诉人1杭州殡仪馆申辩

投诉事项1答辩意见: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经对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和嘉兴亲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等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两家投标人不存在上述情形。2、经代理公司通过天眼查系统查询,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和嘉兴亲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详见发附件查询截图)。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也未提出两家单位有任何串标、陪标等关系。3、本项目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演示形式为现场讲解及演示,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在演示环节为该公司的授权代表现场演示整套系统,非视频播放讲解演示。4、嘉兴亲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48万元,评标委员会在价格标开启后已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审查并核对报价清单,未提出异议。

投诉事项2答辩意见: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第七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第八条相关规定,评审小组成员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得分及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得分属于畸高、畸低评分,应当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本项目未启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专家均在合理的自由裁量权中进行独立评分,得出结果,我方派出的采购人代表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三、被投诉人2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申辩

投诉事项1答复:我单位通过天眼查系统查询,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和嘉兴亲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详见附件查询截图)。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也未提出两家单位有任何串标、陪标等关系。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演示形式为现场讲解及演示,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在演示环节为该公司的授权代表现场演示整套系统,非视频播放讲解演示。嘉兴亲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48万元,评标委员会在价格标开启后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审查并核对报价清单,未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在开评标过程中没有发现串通投标的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投标人没有串通投标的情形。

投诉事项2答复:根据系统内“商务技术评分汇总”栏查看专家评分对比功能显示,未有异常打分提醒,钟某某专家打分没有倾向性,根据现场影音录像显示也没有影响其他专家进行公正评标的嫌疑。

四、相关供应商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申辩

1、事项1:对比《杭州殡仪馆省建殡葬信息系统开发项目》与《温岭市智慧殡仪综合管理应用建设系统开发项目》的招投标结果,说明:1)《杭州殡仪馆省建殡葬信息系统开发项目》与《温岭市智慧殡仪综合管理应用建设系统开发项目》评分结果的差异无法证明回复人存在与其他公司串标、陪标的行为;2)《杭州殡仪馆省建殡葬信息系统开发项目》与《温岭市智慧殡仪综合管理应用建设系统开发项目》系两个完全不同的项目;3)《杭州殡仪馆省建殡葬信息系统开发项目》明确是省建系统基础上专为杭州殡仪馆定制开发,相对来说我司自2015年以来,负责省建系统的升级、维护,因此具有一定优势,而《温岭市智慧殡仪综合管理应用建设系统开发项目》是侧重温岭殡仪馆馆内硬件设备与管理系统的智能化对接,项目名称虽然雷同,但是内容却大相径庭,例如,温岭项目是要求与台州本地系统对接,而杭州项目是要求与杭州民政系统对接,同时两馆之间业务量、系统操作人员岗位、工作流程都存在很大的差别,这就使得两馆的信息系统名称相似,但功能、流程,甚至表单、数据结构存在很大的不同;4)回复人在《温岭市智慧殡仪综合管理应用建设系统开发项目》不存在串标、陪标行为。我司的市场工作是以地市为单位划分不同团队负责的,《温岭市智慧殡仪综合管理应用建设系统开发项目》中,我司的投标书未按照招标要求进行编制,只是以通用内容进行应标,并且由于疫情原因,我司技术人员黄码未能达到投标现场,我司内部就此情况还对相关职员进行了罚款处理,并不存在投诉人认为的串标、陪标行为。5)投诉人称“杭州安创在本项目提供的演示视频就是嘉兴亲和在温岭项目的演示视频”缺乏事实依据,不存在占用温岭项目演示视频的事实。无论是杭州项目还是温岭项目,演示要求中提到的内容都是大数据IRS接口或组件功能,大数据IRS平台式各级部门、单位提供数据接口及开放组件服务平台,并不存在技术壁垒,所以只要有技术能力的企业就可以按照规则进行研发。该项目的投标演示要求有五点要求,我司在投标现场分别对应五点要求进行了演示,方式是专人到评标现场进行演示,未采用视频录制的方式。第一点要求现场说明架构及用户体系,我司演示人员打开的是架构图图片以及统一用户体系认证的IRS平台(省大数据局)界面,并进行说明(图略)。第二、三、四点要求演示浙里逝安、杭州群众身后事联办平台与殡仪馆系统的数据同步,我司演示人员打开的是浙里逝安、杭州群众身后事联办平台与殡仪馆系统进行现场操作演示,上述系统均为我司研发、运维的系统,具体如下:(图略)。第五点要求演示手持终端的业务操作APP,我司演示人员使用专业的PDA现场操作演示,具体演示用设备及APP如照片所示(图略)。以上软件系统以及我司所投软件系统均为我司自主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系统,以下证书为对应的著作权证书(殡仪馆系统、身后事联办系统、浙里逝安云平台殡葬系统著作权证书略)。6)另外,招投标演示肯定是杭州项目演示杭州的系统,温岭项目演示温岭的系统,评分标准中明确写明了,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占用”一说;7)嘉兴亲和的项目报价与回复人无关。8)回复人未与嘉兴亲和进行串标、陪标等行为。嘉兴亲和的报价系其根据自身条件决定的结果,与回复人无关。参考今年台州市殡仪馆《智慧殡仪综合管理应用项目》(TPTZ-2022-TZ0402)的案例,预算200万,中标方为元夏集团(厦门)有限公司报价68万元,我司报价179.1万元。该项目中标方的软件报价为0,按照投诉人的逻辑这是非正常的?当然,该项目投诉人同样进行了投诉,难道市场正常的竞争在投诉人严重都是“稀释”或“非正常报价”?(图略)9)本项目不属于“工程”,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使用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第六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而本项目不属于“工程”,投诉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为依据错误。

2、事项2:说明:该事项与回复人无关。杭州市殡仪馆业务管理系统一直使用的是上海飞信的产品,维护合同直到7月,我司是因为本次招投标活动采取客户现场进行沟通,沟通过程中多名领导和工作人员参与,项目沟通以外无任何私下接触,投诉人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

五、相关供应商嘉兴亲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辩

质疑内容1:同类项目商务技术得分最高、最低的错位1)任何成果都需要努力的付出,我公司从2019年开始为温岭市殡仪馆提供技术服务至今,对馆内情况非常熟悉,在投标文件中对细节描述是最为贴切的。温岭市殡仪馆项目开标现场只有我公司提交了演示视频。因此我公司的得分最高。2)杭州市殡仪馆一直由上海飞信公司维护,两馆内部业务流程差异巨大,并且我公司是开标前一天的晚上才从网络上搜索到相关信息,所以匆忙制作的标书与实际要求差异比较大,演示视频文件的寄送也由于时间原因未能在开标前送达。因此我公司的得分肯定较差。3)这种结论完全市投诉人凭空想象的主观臆测,毫无根据。4)我公司是嘉兴的企业,并且是独资公司,与项目中标方无任何股权关联关系。

质疑内容2:杭州安创的演示视频是我公司在温岭的演示视频。1)我公司在温岭项目使用的演示视频附件中已提供(视频略),请领导查阅。2)我公司的核心团队早在2009年就开始从事湖南省殡仪馆信息化建设,2019年进入浙江市场进行开拓,演示视频所展示的就是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的系统。(图略)目前这些系统也均在正常业务使用。3)我司在省内其他单位服务情况(合同略)。

质疑内容3:我公司的低价拉分。1)之前第一点中已经阐述了,我公司仓促参加杭州市殡仪馆的项目且无法及时提供演示文件,抱着冲冲看的侥幸心理,使用低价策略参与竞争。2)本身我公司立足嘉兴几个殡仪馆的基础上,也想在杭州开拓市场,因此在确保硬件成本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了软件报价。3)同样是2022年台州市殡仪馆180万的预算68万厦门元夏中标,殡葬信息化公司无人不知无人不晓,投诉人的玻璃心是怎么承受住的?4)低价策略本身是合法的投标策略,确实对业务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市场竞争就是这样,中标才是目标,价格完全可以通过后期服务等方式来弥补,这点是基础常识。

六、本机关查明

(一)杭州殡仪馆(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杭州殡仪馆省建殡葬信息系统开发项目【ZJCT2-HZBYG2022-01】,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采购人所托,于2022年9月2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10月21日开标,共有杭州昕睿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技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航天恒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安创公司”)、嘉兴亲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亲和公司”)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于10月2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二)投诉人于2022年10月28日就本项目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1、对比前后相差仅1个多月的《杭州殡仪馆神剑殡葬信息系统开发项目》与《温岭市智慧殡仪综合管理应用建设系统开发项目》的评分结果,投标人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和嘉兴亲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相互串标、陪标嫌疑;2、采购人代表钟某某参与评标专家的评分,严重偏离其他专家的平均值,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诱导、干预或影响其它专家的公正评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质疑答复。

(三)复核本项目现场影音录像,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演示视频,而是安排专人到评标现场演示系统操作。

(四)嘉兴亲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演示视频,评标委员会对其就评分项“演示打分”的打分为0。

(五)嘉兴亲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报价480000元,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报价1529100元。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要求嘉兴亲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报价合理性进行说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询问,评标委员会出具意见“嘉兴亲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报价48万元,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

(六)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对嘉兴亲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意见“未发现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嘉兴亲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两个单位存在以下情况: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编制或者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投标文件存在明显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等情况”,与被投诉人杭州殡仪馆就该事项的意见一致。本机关对前述意见进行了复核,并查询了政采云平台相关数据分析结果,未发现明显不当。

(七)根据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表及中标结果公告,采购人代表个人主观打分未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不存在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的评审打分一致。

(八)复核本项目现场影音录像,本机关未发现采购人代表与其他评审专家之间存在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形。

七、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编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不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组成等事项均不完全一致,同一投标供应商在不同政府采购项目中的评审得分情况,不具有可比性,投诉人主张“商务技术得分理应比较接近”缺乏依据。嘉兴亲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应当依据其在本项目中的行为进行判断。对方案讲解演示,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选择的演示方式为“现场演示”,而非视频演示,投诉人主张“杭州安创的演示视频就是嘉兴亲和在温岭的项目演示视频,只是改了标题而已”缺乏依据。评标委员会对于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依据为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并非“成本”,嘉兴亲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报价480000元,评标委员会认定报价有效。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嘉兴亲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投标文件未响应“方案讲解演示”进行了解释说明。故,投诉人仅以“48万元连成本价都不够”“又不提供项目演示”为由,即主张“显然不是为中标而来,目的就是为他人陪标而来”“通过低报价的方式,‘稀释’其它供应商价格分的计算差距,为他人高价中标创造条件”,缺乏依据。除上述事项外,投诉人对其主张“串标、陪标”,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的线索指向,且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也未发现两家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人关于“对比前后相差仅1个多月的《杭州殡仪馆省建殡葬信息系统开发项目》与《温岭市智慧殡仪综合管理应用建设系统开发项目》的评分结果,投标人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和嘉兴亲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确切的串标、陪标行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于2022年9月29日发布采购公告,2022年10月21日开标,同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同时公开。投诉人主张“他将我公司分数使劲往下打,杭州安创分数使劲往上拉”,但未明确采购人代表对投诉人、杭州安创科技有限公司,就具体某一项或者数项评审因素的得分存在不当。本项目中,评审小组成员(包括采购人代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一致,采购人代表个人主观打分未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不存在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且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也未发现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等不当情形。据此,投诉人主张“采购人代表钟某某的评分存在明显倾向性,严重偏离其他专家的平均值,并且作为采购人代表,不排除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诱导、干预或影响其他专家进行公证评标的嫌疑”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八、本机关决定

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殡仪馆省建殡葬信息系统开发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CT2-HZBYG2022-0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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