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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财采监〔2021〕20号
投诉人:杭州城市大脑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河山街369号中大银座8号楼
被投诉人1: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
被投诉人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925号临江金座2号楼
相关供应商:杭州城市大脑技术与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中大银座10号楼3楼
投诉人杭州城市大脑有限公司认为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杭州城市大脑专班基地及运营指挥中心运营保障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ZZFCG-2021-063(1))采购活动损害其权益,于2021年08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补正时间(8月12日-8月17日)不计算在处理期限内。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杭州城市大脑有限公司诉称
(一) 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一:开标流程违反采购文件规定
事实依据:7月21日10点30分,本项目开标,各供应商完成解密后,各供应商报价文件被直接开启,而后评审才进入商务技术部分评审阶段,评审持续到14:30分左右。按采购文件所列的评审程序,报价应在资格审查及商务技术评审后开启并进行报价审核,本项目先开启报价的程序涉嫌违反采购文件规定(采购文件相应规定详见附件1《质疑函》)。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质疑答复中针对此质疑,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为由,提出先行开启报价文件符合规定,且提出我司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仅规定了投标文件的拆封方式,即“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此条款仅明确了投标价格的拆封方式,并未规定投标价格的拆封时机与顺序,此条款不能成为采购中心率先开启报价并在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前即予以公布的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对开标程序有更为明确的规定。本项目开标的实际操作中,解密后的第一时间,采购中心即向供应商发起了报价确认,如下图所示。(令人不解的是在评标结果公布后,采购中心又向我司发送了一次报价确认短信,流程混乱。)各供应商确认报价后,采购中心立即公布了各供应商报价,这明显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第二章 现场组织管理中的 第六条关于开标具体程序的规定,程序的第(六)(七)(八)款顺序明确指出商务和技术评审结束后,方可拆封供应商报价文件(详见下文法律依据)。
(图略)
事实上,我司参加过多次线上公开采购项目的投标,其中包括由采购中心组织的公开采购项目,报价开启均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规定的程序执行,才能确保商务技术部分评审的公平公正。本项目提前开启报价的做法有“控标”嫌疑。
关于采购中心对我司提出质疑时机的问题,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此条款针对的是线下开标,电子招投标过程各投标单位并不在开标现场,无法当场提出询问,线上投标时,也并无渠道供当场提出疑问或回避申请,当开启报价时仅有“澄清”、“确认”按钮,我司点击确认仅为确认我司报价,并非确认开标流程的正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第六章 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五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因此,我司提出质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第二章 现场组织管理中的 第六条 规定: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开标,开标原则上应采取先拆封商务和技术文件、后拆封报价文件的顺序进行。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启开标场地的录音录像采集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核验出席开标活动现场的各授权供应商代表及相关单位人员身份,并组织其分别登记、签到,无关人员可拒绝其进入现场。
(三)对现场接受采购响应文件的,由现场工作人员接收采购响应文件并登记,请供应商代表对采购响应文件的递交记录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四)主持人宣布开标,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宣读递交采购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组织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五)对供应商保证金(含投标、谈判、磋商、报价保证金,下同)缴纳情况进行查验、核实,提请供应商代表或公证人员查验采购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六)按供应商提交采购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当众拆封、清点采购响应文件(包括正本、副本)数量,将其中密封的报价文件(含开标<报价>一览表、报价明细表等,下同)现场集中封存保管等候拆封,将拆封后的商务和技术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护送至指定的评审地点,同时告知供应商代表拆封报价文件的预计时间。对不符合装订要求的采购响应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供应商代表。采购组织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明确提示供应商,提交的采购响应文件应当将其中的报价文件再单独密封,否则如开标时发生报价泄露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七)商务和技术评审结束后,主持人宣告商务和技术评审无效供应商名称及理由,供应商代表可收回未拆封的报价文件并签字确认;公布经商务和技术评审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名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同时公布其商务和技术得分情况。
(八)拆封供应商报价文件,宣读开标(报价)一览表有关内容,同时当场制作并打印开标记录表,由供应商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现场监督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唱标结束后,现场工作人员将报价文件及开标记录表护送至指定评审地点,由评审小组对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九)评审结束后,主持人公布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采购人最终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名单的时间和公告方式等。
因特殊原因确需将商务和技术文件与报价文件同时拆封的,在完成各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拆封、清点工作,宣读开标(报价)一览表有关内容后,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记录、确认和已拆封报价文件的封存工作,之后按本条第(六)至第(九)项的顺序完成送审、监督和告知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第六章 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五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投诉事项二:采购时间安排及“空档服务器”结算方式
事实依据:我司实际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本项目主要义务,采购人实际接受了我司提供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双方已实际形成“事实合同”。采购人多次以合同买方的身份向我司提出本项目服务范围内及本次服务范围外的各项要求,我司均因认为双方的合同后续会订立而予以响应并优质的履行各项义务和要求(2020年度该服务项目合同是在2020年11月签订,我司同样是先行履行了各项义务和要求)。事实上,本项目的立项及预算申报由我司在去年配合采购人完成,并通过市级财政部门评审批准,该预算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参考价值和准确性,该预算理应是我方与采购人之间“事实合同”的结算依据。
作为服务周期为2021年自然年度的项目,采购人应在2021年前完成本项目采购。然而,采购人直到2021年7月21日方才进行项目采购,且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了极不合理的“空档服务期”结算方式:“空档服务期: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完成签订合同期间的服务费已含在本项目招标总费用中,由原实施单位实施。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完成签订合同期间的服务费按本项目合同金额和时间比例(服务天数/365天)折算,经采购人确认后,由中标人支付给采购人原服务公司。”该条款设置极不合理,若其他竞标供应商以低价恶意竞标,则“空档服务期”期间,因其他竞标供应商低价恶意竞标带来的实际损失将由我司承担,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的此条款设置为本项目出现恶意低价竞标创造了条件。此外,“空档服务期”的设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若采购人与我司以外的其他供应商签订本项目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仅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合同的约束力,不应当对第三人(我司)产生约束力。
事实上,在采购中心第一次发布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征求意见稿时(2021年6月3日),我司即于2021年6月4日通过邮件、电话确认及原件邮寄的方式向采购中心提交了关于杭州城市大脑专班基地及运营指挥中心运营保障服务项目(编号:HZZFCG-2021-063,当时编号)招标文件公开征询意见的反馈,我司在反馈邮件中明确提出了关于“空档服务期”结算方式的不合理性。然而在6月7日,采购人与我司沟通,希望我司撤回该反馈意见。我司担忧违背采购人意愿将会带来不可预见的更大损失,且在开标前我司仍相信项目开标会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于当天撤回了该反馈意见。
我司认为,采购人在采购时间安排、“空档服务期”结算条款设置以及通过沟通希望我司撤回反馈意见的做法,均违反有关规定。采购中心在针对此条质疑的回复中,以我司提出该质疑已过法定质疑期间为由,认为此质疑无效。事实上,却是采购人私下要求我司撤回反馈意见,我司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并非过了法定质疑期,而是被“非正常干预”,涉嫌违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七十三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投诉事项三:中标供应商低价中标
事实依据:本项目最终公布的中标价格为108万元,明显低于采购预算305.68万元,采购预算是根据过往年度项目实际核算费用以及去年项目预算申报评审结果等作为依据,是经采购人以及市级财政部门审定的。其中,2020年该项目实际成交价格为2957789.5元(包括2020年杭州城市大脑运营指挥中心基础运行支撑及运营管理服务项目,合同价2832989.5元,以及城市大脑2050厅讲解接待服务项目,合同价124800元),剔除今年项目未包含的水电费用及物业服务费(2020年实际费用为969001.5元),实际价格为1988788元。2021年本项目在去年两份合同所包含服务项的基础上,增加了中枢系统驻场运维服务(4人7*24小时)、部分设备过维保期后的维保、其他服务等服务事项,其中,仅中枢系统驻场运维服务(4人7*24小时)一项,按初级技术维护人员一般市场价格(人均15000/月)计算,成本约需72万元(且尚未考虑节假日及夜班增加的工资成本),加上其他增加的服务事项,本项目的成本接近项目核定预算。所谓的“空档服务期”的实际成本核算也应证了上述观点,我司作为“空档服务期”实际履约单位,截至7月21日,产生的实际费用已超过110万元,仅此期间的实际费用已经明显高于中标供应商的108万元报价(该报价服务周期为2021年全年)。在采购中心的质疑回复中,采购中心无视了我司提出的实质性质疑,指出我司“按其自身运营成本及2020年的相关价格计算本项目空档服务期费用,从而认为中标人的报价不合理不应通过报价审核的依据不足”。事实上,我司举例实际运营成本及前一年度的实际支出,是为了证明该项目预算的准确性,采购预算是经市级财政部门审定的,我司的实际开支更加证明了这一点,也反映出中标供应商报价与合理报价的巨大偏差。
我司认为,中标供应商的108万元报价明显低于正常合理的报价范畴,是明显的低价冲标行为,不应通过报价审核。评审过程接受此类不正常的低价投标行为,将给市场传递错误信号,变相鼓励采用低价冲标的形式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及投标秩序,也极大的损害了我司的利益(请参考投诉事项2)。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是否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要求明显低价竞标的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若无此流程,我司认为,本项目开标过程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应作无效处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投诉请求
1.本次开标结果作废,取消本次低价投标、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供应商的本项目投标资格。
2.对本次开标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进行检查,如有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核实评审过程中,针对部分供应商明显不合理的报价,评审专家是否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若无此流程,本项目开标过程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应作无效处理。
二、被投诉人1申辩(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一)关于“开标流程违反采购文件规定”的投诉事项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第九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本项目委托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投标,开标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由采购中心把关。2.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4人和采购人代表1人共5人组成,其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及人员产生由采购中心具体负责。采购人代表1人参与了采购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封闭管理,手机、电脑等通讯设备均被统一保管。评标委员会首先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了独立评审,并通过采购中心相关评标系统进行网上打分,待所有成员评分提交成功后,再对各供应商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报价文件及价格属于客观分,根据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计算后统一赋分,最终汇总得分。
(二)关于“采购时间安排及‘空档服务期’结算方式”的投诉事项答复:1.关于“事实合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供应商时,合同关系才成立。因此,投诉人关于“事实合同”的说法并不成立。2.关于采购时间安排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 、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时间安排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有关事项,不属于质疑投诉事项范围。3.关于“空档服务期”结算方式问题。“空档服务期”结算方式质疑实际是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投诉人投诉中提出其在2021年6月4日邮件、电话确认及原件邮寄方式,就2021年6月3日发布的招标文件公开征询意见,提出反馈意见。事实上采购人在收到投诉人的反馈意见后,及时进行了说明和答复。采购人代表(市数据资源局屠某某、周某某)于2021年6月7日邀请投诉人代表陆某某(分管副总经理)参加现场答复会议,并做了会议记录。会议就“空档服务期”结算条款设置等反馈意见进行了全面回复和细致说明,且得到了投诉人的认可。6月7日下午投诉人起草了《关于撤回<关于杭州城市大脑专班基地及运营指挥中心运营保障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公开征询意见的反馈>的函》,并自行提请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撤回反馈意见。因此,并不存在投诉书中所说的采购人私下要求撤回意见的情况,更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非正常干预”的情形。投诉人在2021年6月10日该项目第一次发布的功能公开招标,以及6月30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均已获取采购文件,但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任何质疑。即使根据第二次发布的公开招标公告,投诉人提出质疑的法定期限也应是20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9日,但投诉人实际是于2021年7月21日即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才向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函,已超过了法定提出质疑的期限。而且投诉人实际已参与本次项目的投标,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投诉人的投标行为系对招标文件内容的认可。故投诉人在超过法定质疑期限后对采购文件内容的质疑,属于无效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因投诉人在提起投诉前,对采购时间安排及“空档服务期”结算方式的法定质疑期限已过,故不符合提起投诉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
(三)关于“中标供应商低价中标”投诉事项答复:在评标过程中,中标价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从8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看,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也并非最低报价。同时,根据投诉中投诉人自己的投标报价看,也低于其投诉书中的自己所列的采购预算成本价,所以不能以中标供应商报价低于投诉人所列预算成本,就推断中标供应商是低价冲标。因此,投诉人仅以自身运营成本及2020年的相关价格计算2021年度本项目金额就主观判定中标供应商恶意低价中标,毫无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采购人认为本项目开标评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办法》及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要求,全过程公平公正,未出现违规操作,不符合可以废标的情形。
三、被投诉人2申辩(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关于投诉人提出的“开标流程违反采购文件规定”的投诉事项。
1.07月21日上午10时30分,我中心在第四开标室通过政采云平台对该项目进行了开标,共8家供应商在线参加了该项目投标。中心发起开始解密指令后,该8家供应商先后完成了在线解密。解密完成后,中心通过政采云平台公布了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价格,杭州城市大脑有限公司进行了在线确认,未提出异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9〕1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组织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第二十三条规定: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时,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响应文件,提示采购组织机构和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在线解密。给予供应商在线解密的时间由采购文件规定,但不得少于半小时。我中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开标,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由浙江省财政厅于2015年9月23日颁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由财政部于2017年7月11日颁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9〕10号)由浙江省财政厅于2019年8月15日颁布,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开标、评标的条款中并未规定可多次开标,也未将开标分为开商务技术标和报价标等多个阶段,且根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因此,拆封唱价(公布投标报价)是开标中不可分割的环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根据第四章条款的前后关系,开标环节结束后进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环节,未再有拆封报价文件或开启价格标的条款表述。
因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效力高于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且颁布时间更新,本项目又是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组织采购,故我中心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开标环节面向所有投标人执行拆封唱价(公布投标报价)。开标后,我中心依法对各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先后进行评审,政采云系统从技术上也进行了限制,即评标委员会在商务技术文件评审流程结束之前并不能看到各投标人的报价和报价文件。该过程既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也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关于投诉人反映收到两次报价确认短信的情况,该短信并非我中心发出,且我中心对于政采云平台发布两次报价确认短信的情况并不知情。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短信截图,第二次收到短信的时间为7月21日下午4:29,在该时间点之前本项目评审已经结束且公布了评审结果。
3.关于投诉人提出的有关质疑时机问题的表述,我中心在质疑答复中仅是陈述开标经过,并引用相关依据,并非认为该投诉人对开标过程提出质疑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开标时有异议提出询问与对开标过程提出质疑是完全不同的环节。事实上,我中心在收到该投诉人的质疑后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了受理和答复。
(二)关于投诉人提出“采购时间安排及‘空档服务期’结算方式”的投诉事项。
1.该投诉事项实质为杭州城市大脑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提出的异议。我中心对杭州城市大脑有限公司出具的质疑答复中已明确告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经核查,本项目公开招标的公告发布后,在法定期限内,我中心和采购人均未收到任何潜在供应商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书面质疑。杭州城市大脑有限公司提出的该项质疑已过法定质疑期间,属于无效质疑事项。因此,该投诉事项应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2.杭州城市大脑有限公司所述的撤回公开征询意见的反馈与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是采购的两个不同环节,撤回公开征询意见的反馈并不影响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且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公开征询意见提出的反馈与采购人最终是否接纳该意见反馈从而修改采购需求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三)关于投诉人提出“中标供应商低价中标”的投诉事项。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明确规定,空档服务期: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完成签订合同期间的服务费已含在本项目招标总费用中,由原实施单位实施。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完成签订合同期间的服务费按本项目合同金额和时间比例(服务天数/365天)折算,经采购人确认后,由中标人支付给采购人原服务公司。杭州城市大脑有限公司按其自身运营成本及2020年的相关价格计算本项目空档服务期费用,从而认为中标人“杭州城市大脑技术与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不合理的依据不足。
2.预算金额与投标报价存在差价并不是审查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法定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及招标文件规定,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中标人“杭州城市大脑技术与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为1080000元,未超过本项目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3056800元。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根据本项目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原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不认为杭州城市大脑技术与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1080000元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故未要求该公司出具书面说明。
4.我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时,原评标委员会再次确认了杭州城市大脑技术与服务有限公司的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及相关承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相关供应商申辩(杭州城市大脑技术与服务有限公司)
我司收到投诉书后,立即就投诉书中涉及事项进行核实。核实发现,我司并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低价中标的情况。具体如下:
1.根据投标结果公布的情况来看,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分别为: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投标报价 (元) |
1 | 杭州玩务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 500000 |
2 | 杭州孚立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 | 800000 |
3 | 杭州城市大脑技术与服务有限公司 | 1080000 |
4 | 杭州鹏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 | 1100000 |
5 | 杭州网盛数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1200000 |
6 | 杭州云渊盛旅科技有限公司 | 1620000 |
7 | 杭州城市大脑有限公司 | 2010000 |
8 | 杭州亿合科技有限公司 | 2050000 |
根据上述投标报价情况可以看出,我司的投标报价并非最低投标报价,属于正常投标报价。退一步讲,投诉人自己的投标报价也是远低于其投诉书中的自己所列的采购预算价格,甚至低于自己计算的成本价。
实际上每个公司的人工及服务成本、服务模式均不相同,而投诉人以其自身的运营成本及其2020年的相关价格计算本项目费用,从而认定我司的投标报价不合理不应通过报价审核,缺乏事实依据,系投诉人主观推断。
2.服务质量是公司经营的重要发展前提,确保交付质量是对客户负责同时也是对自身的品牌负责。我司提交的商务与技术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通过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在评标过程中,中标价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能够保证项目服务质量,满足商务技术要求,实现采购需求的科学合理报价。故我司的服务质量是符合采购人的要求。 投诉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判定我司报价会影响服务质量,我司有理由认为投诉人的该行为属于落标后的恶意报复行为,属于恶意投诉。
3.本次项目能够起到很好的品牌推广作用,会为我公司的行业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公司非常重视本项目的品牌价值。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将本着“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满意的服务。
五、本机关查明
(一)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杭州城市大脑专班基地及运营指挥中心运营保障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ZZFCG-2021-063(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于2021年6月30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二)本项目于2021年7月21日开标评审,至投标截止时,共有杭州城市大脑技术与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云渊盛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亿合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城市大脑有限公司、杭州鹏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网盛数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孚立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杭州玩务广告策划有限公司8家供应商递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杭州城市大脑技术与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三)投诉人就本项目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1.开标流程;2.供应商异常价格调整;3.采购时间安排及“空档服务期”结算方式;4.中标价格。采购人、代理机构向投诉人做出了质疑答复。同时,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质疑函,其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于7月22日提出质疑。
(四)杭州城市大脑技术与服务有限公司1080000元、杭州云渊盛旅科技有限公司1620000元、杭州亿合科技有限公司2050000元、杭州城市大脑有限公司2010000元、杭州鹏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1100000元、浙江网盛数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120000元(后在评审过程中的报价文件审查环节,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投标(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为准,修正为1200000元)、杭州孚立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800000元、杭州玩务广告策划有限公司500000元。本项目原评审小组受代理机构的委托,于2021年7月29日11时00分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02评审室对投诉人及另两家供应商对本项目提出的质疑的有关内容进行审议,协助处理答复。原评审小组复核认为中标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及相关承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五)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四、开标、资格审查与信用信息查询载明:18.开标:18.2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购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五、评标载明:2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标工作职责,并按照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全面衡量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中标的投标人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四、评审程序载明:9. 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10. 报价审核:对经商务和技术评审符合采购需求的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六)根据政府政采云平台记载的信息,该项目开标、评标过程顺序为:1.开标记录;2.资格审查;3.符合性评审;4.商务技术评分;5.商务技术评分汇总;6.报价评审;7.得分汇总;8.结果公布。
(七)根据开标记录表记载的信息,除浙江网盛数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外,杭州城市大脑有限公司等其他投标供应商对开标过程及结果均无异议。
六、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被投诉人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价格等信息,不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人认为“这明显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系适用依据错误。且开标与评标分属不同采购程序环节,报价审核属于评标程序环节事项,故对投诉人“按采购文件所列的评审程序,报价应在资格审查及商务技术评审后开启并进行报价审核,本项目先开启报价的程序涉嫌违反采购文件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人认为开标时公布报价会影响商务技术评审,“本项目提前开启报价的做法有控标嫌疑”,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事实上对开标过程及结果未有疑义,且经本机关核实,评审委员会在商务技术部分评审完成前,并无法通过正常途径知晓供应商的报价信息,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人关于“开标流程违反采购文件规定”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主张“采购文件中设置了极不合理的空档服务期结算方式”,系认为采购文件使其的权益受到损害,其于2021年6月30日获取采购文件,于2021年7月22日提出质疑,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间,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至于投诉人提出的其在招标文件公开征询意见时已提交反馈并撤回,不属于法定的对采购文件提起的质疑。另,投诉人关于“事实合同”的主张,不属于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异议,故投诉事项2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三)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杭州城市大脑技术与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未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质疑处理阶段,原评标委员会亦认为“中标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及相关承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主张“空档服务期的实际成本”,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该实际成本已由被投诉人1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实际确认、支付或者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故对其主张“我司作为空档服务期实际履约单位,截至7月21日,产生的实际费用已超过110万元,仅此期间的实际费用已经明显高于中标供应商的108万元报价(该报价服务周期为2021年全年)”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低价中标”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本机关决定
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城市大脑专班基地及运营指挥中心运营保障服务项目【编号:HZZFCG-2021-063(1)】采购活动损害其权益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