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杭财采监〔2021〕19号
投诉人: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物联网街369号江虹大厦A幢13楼
被投诉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彩云路108号锦盛大厦9楼
采购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768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环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511号华业大厦1508室
投诉人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智慧庭审建设项目(项目编号:HCZX-21016)采购活动损害其权益,于2021年08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补正时间(8月6日-8月11日)不计算在处理期限内。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一) 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一:环玛品牌产品未做强制性产品认证。
事实依据:根据浙江政府采购网7月21日正式发布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智慧庭审建设项目(项目编号:HCZX-21016)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示的《报价明细清单》的详细信息,比对查实本次中标单位所投的产品其中环玛品牌的产品如下:
(图略)
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项目查询,发现浙江环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对应《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所属第八大类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均为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应不得进行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属于3无不合格产品。发现此问题后7月28日上午9:13分拨通057188302757向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反馈此问题,招标代理公司反馈投标单位只能质疑一次,不允许再次质疑,故对于公告《报价明细清单》存在大量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投标清单产品进行投诉反馈。
法律依据: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智慧庭审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总体要求第二项基本要求第4点明确要求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国家认可认证。
投诉事项二:基于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给出的《政府采购质疑函答复函》,其中关于庭审主机、核心交换机、24寸触摸操作终端(含折叠支架)、29寸触摸操作终端(含折叠支架)的质疑答复,仅出具投标产品厂家自证的证明函,尤其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函,对其公章的真实性存在疑惑;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产品技术白皮书、第三检测报告)。其中对应具体产品质疑答复提出疑问如下:
1、庭审主机。我司提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内网发布的主机备案测试公示信息及证明文件,该文件详细说明备案测试的背景、情况和产品详细参数,所提供的产品均为产品制造商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司据此质疑中标人所投高清标准主机Skyvis-650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参数要求,制造商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证明函中仅仅含糊地说明产品型号、系列关系及部分产品参数,并未详细说明Skyvis-6500的具体参数。且根据证明函中两个产品的描述,可见两个型号产品明显存在结构性差异,未提交3C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
2、核心交换机。投诉事项1:我司对“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1、2、3、4”项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回复存在异议,并未对我司在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进行正面回复;事实依据:一、质疑函中我司希望“请中兴品牌厂家提供官网证明材料或第三方检测报告加盖公司公章;”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兴公司证明函中表述内容如下图所示:
(图略)
ZXR10 8909E是ZXR10 8900E系列交换机(官网可查),不是“ZXR10 8900系列”,在中兴公司官方网站中并未标注图片中4项回复内容,并且在多个第三方网站中查明中兴公司回复的5项内容为ZXR 8909E-H型号的参数,其中第3条“支持多虚一技术(N:1),支撑4框虚拟化技术”请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技术白皮书或现场测试等佐证材料证明其具有该功能;二、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兴公司证明函是自证证明函,且加盖公章无数字防伪码,基于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兴公司的证明函内容存在“打擦边球”、避重就轻;我司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应标厂家中兴公司具针对“ZXR10 8909E”型号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技术白皮书,并未出具;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并未尽到保证质疑回复材料真实性审核的责任与义务,并且我司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环节组织的评标专业力量的专业性存在异议:。投诉事项2:我司对“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5”项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回复存在异议,并未对我司在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进行正面回复。事实依据:1、质疑函中我司希望“请中兴品牌厂家提供官网证明材料或第三方检测报告加盖公司公章;”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兴公司证明函中表述内容如下图所示:
(图略)
ZXR10 5950-60-TM-E型号在中兴官网中并未找到,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兴公司证明函中回复的2点功能(上述内容)如何佐证?2、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兴公司证明函是自证证明函,且加盖公章无数字防伪码,基于招标代理公司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兴公司的证明函内容存在“打擦边球”、避重就轻,我司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应标厂家中兴公司针对“ZXR10 5950-60-TM-E”型号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技术白皮书,并未出具: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并未尽到保证质疑回复材料真实性审核的责任和义务,并且我司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环节组织的评标专业力量的专业性存在异议。
3、24寸触摸操作终端(含折叠支架)、29寸触摸操作终端(含折叠支架)。投诉事项:我司对“((五)24寸)触摸操作终端(含折叠支架)、29寸触摸操作终端(含折叠支架)”项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回复存在异议,并未对我司在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进行正面回复;事实依据:中标人所投的产品型号HM-7224、HM-7229-D触摸操作终端,根据招标参数:24寸触摸操作终端;16:9IPS屏;屏幕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DP/HDMI;带鱼型;应属于显示设备。作为连接计算机的显示设备应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图略)
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质疑答复HM-7224、HM-7229-D位触控一体机,对于此产品明确为触控一体机的认定依据并未提供,未尽到保证质疑回复材料真实性审核的责任和义务,并且我司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环节组织的评标专业力量的专业性存在异议;参照事实:百度百科关于触控一体机的定义:触控一体机是将触摸屏、液晶屏、工业oc单元(俗称的主机)以及一体机外壳进行完美的组合,最终通过一根电源线就可以实现触控操作的机器。
(二)投诉请求
1、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重新组织第三方专家对该项目进行评审;2、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应标厂家投标产品型号的技术白皮书、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有数字防伪码的公章。
二、被投诉人申辩(代理机构)
1、《投诉函》“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中“投诉事项一:环玛品牌产品未做强制性产品认证”,在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7月22日提交的《质疑函》中并未提及该项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9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属于未经质疑内容,故投诉不能成立。
《投诉函》反映其曾经于7月28日上午电话我司质疑此项内容,被我司以“只能质疑一次,不允许再次质疑”回绝。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本项目招标文件第60页明确:“5.16.3采购过程的质疑期限自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投标人应在质疑期内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针对采购过程的质疑,逾期提出不予受理;采购结果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第2个工作日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投标人应在质疑期内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针对采购过程的质疑,逾期提出不予受理”。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于2021年07月22日向我司送达了《中标(成交)结果质疑函》,7月28日再就投诉事项一向我司电话补充质疑内容,我司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予以拒绝,符合相关规定。
2、《投诉函》“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中“投诉事项二”“尤其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函,对其公章的真实性存在质疑”,此为怀疑又未提供任何依据和证明材料,投诉不能成立。!
3、《投诉函》“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中“投诉事项二”中关于“庭审主机”,投诉函未提供任何能够证明Skyvis-6500产品不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事实依据,投诉不能成立。
4、《投诉函》“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中“投诉事项二”中关于“核心交换机”,投诉函所明确的核心交换机ZXR10 8909E不在浙江环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范围内,投诉不能成立。关于交换机ZXR10 5950-60-TM-E,投诉函未提供任何能够证明ZXR10 5950-60-TM-E产品不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事实依据,投诉不能成立。
5、《投诉函》“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中“投诉事项二”中关于“24寸(29寸)触摸操作终端”,查财政部财库〔2019〕19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清单中序号2 ★ A0201060401 液晶显示器 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而财库〔2013〕189号《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A02010401触摸式终端设备、A0201060807触摸屏、A020208触控一体机等,都未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以,投诉人关于中标“24寸(29寸)触摸操作终端”必须具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投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公司认为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智慧庭审建设项目中标(成交)结果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有效证明,投诉不能成立。
三、采购人申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投诉事项一:招标代理未受理投诉人针对环玛品牌产品未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补充质疑。投诉答复:此投诉内容投诉人并未在2021年7月22日提交的质疑中提出,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智慧庭审建设项目(下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有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在质疑期内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逾期提出不予受理”(2.3.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二十条内容精神,我单位不对超过质疑范围的投诉内容进行回复。另外,对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并经国家质监局确认,投诉人列举的12个产品中,除了功放类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他均未在目录中。我单位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做好相关验收,确保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投诉事项二:招标代理对庭审主机、核心交换机、24寸触摸操作终端(含折叠支架)、29寸触摸操作终端(含折叠支架)质疑回复未作正面回复。投诉答复:从投诉方在质疑期间提供的事实依据来源来看,皆为网站网页信息,存在发布不全面的情况,相比之下,厂家官方正式文件盖章说明更具权威性。另外,为避免庭审主机无法对接浙江法院统一办案办公平台,省高院通过组织法院内部专家对庭审主机进行基本功能检测,投诉人所提测评于5月下旬进行,测评信息于本项目开标后7月20日发布在内网。我单位采购24寸/29寸触摸操作终端(含折叠支架)主要用于法官、原被告双方等庭审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对电子数据进行在线质证,招标文件中所列参数为最基本需求,并不排斥具备触屏控制(放大、缩小或批注)等更多功能。同时,本项目作为杭州市信息化项目,我单位严格按照《2021年信息化项目工作实施指南》,通过杭州市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系统进行项目全流程管理,本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同时招标文件也明确要求通过省高院检查验收。我单位将把好验收关,确保采购产品符合我单位实际业务需求。
四、相关供应商申辩(浙江环玛)
一、关于投诉单位描述的“投诉事项一:环玛品牌产品未做强制性产品认证”说明: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该条投诉事项非质疑事项内容,且与质疑答复内容无关,故我司认为该条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司查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4月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中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质疑单位针对该条投诉事项中涉及的“庭审专用鹅颈话筒、犯罪嫌疑人话筒、音频处理器、16调音台、线阵主音箱(非有源音箱)等设备”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第八大类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详见附件一),且我司已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确认,电话:010-83886666,故我司认为投诉单位捏造事实,属于恶意投诉。
二、关于投诉单位描述的“投诉事项二:1、庭审主机”说明:我司所投高清标准庭审主机天宇威视/Skyvis-ACS6500与投诉单位提交的《数字法庭庭审主机备案测评情况公示》文件中提及的Skyvis-ACS6100并非同一型号产品,不存在可比性。故我司认为该条投诉缺乏依据,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已按照投诉单位要求由原厂出具Skyvis-ACS6500的核心参数说明、产品彩页及3C证书(详见附件二),且我司承诺该设备到货后可依照招标文件要求现场验收测试。
三、关于投诉单位描述的“投诉事项二:2、核心交换机 投诉事项一”说明:我司所投核心交换机(中兴/ZXR10 8908E)采用先进的无阻塞交换机硬件架构,全分布式板化设计,可根据项目需求配置不同业务板卡,业务板卡不同机型间相互通用,由于板卡和配置类型较多,中兴官网上不可能描述所有配置类型的技术参数,故我司联系中兴出具原厂证明函(详见附件三)。本次配置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部分参数高于招标文件要求),详细配置清单如下:
产品名称 | 组件型号 | 组件说明 |
核心交换机 | 8908E | 包含1个8908E CHS交流插箱组件(含背板、风扇),4个3E型交换板, |
A型控制板 | A型控制板 | |
H2XF48C | 48端口10GE SFP+光接口板(H2),不含光模块 | |
H2UC6C | 6端口100G CFP2光接口板(H2),不含光模块 | |
ESX010LCSFP+ | 10G SFP+接口(单模10km/1310nm,LC接口) | |
ESU010LCQSFP28 | 100G QSFP28(单模,10km,1294.53~1296.59,1299.02~1301.09,0303.54~1305.63,1308.09~1310.19nm,LC接口) | |
89EPWRCAB | 交流电源模块 | |
R8900E-SW-BASIC | 8900E基本系统软件, | |
R8900E-SW-BASIC | 8900E IPv6功能授权 | |
EDX3DACSFP+ | 两端均为SFP+ 适配模块,中间介质为电缆,长度3m,无需另配光纤和光模块 | |
Service | 主机维保服务 | |
Service | 48口板卡维保服务 | |
Service | 6端口100GE以太网光接口板维保服务 |
我司所投产品核心交换机为ZXR10 8908E,而投诉单位在投诉函中描述的为ZXR10 8909E存在明显错误,故我司认为该投诉单位不够严谨;中兴官网产品线较多,根据业务需要会不定期更新,投诉单位以官网未标注、引用非官方网站数据作为投诉依据,可信度较低,无法作为投诉直接证据。综上所述,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且我司承诺该设备到货后可依照招标文件要求现场验收测试。
四、关于投诉单位描述的“投诉事项二:2、核心交换机 投诉事项二”说明:中兴官网产品线较多,根据业务需要会不定期更新,投诉单位以官网未找到作为投诉依据,无法作为投诉直接证据,故我司联系中兴出具原厂证明函(详见附件三)。本次配置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部分参数高于招标文件要求),详细配置清单如下:
产品名称 | 组件型号 | 说明 |
接入交换机 | 5950-60-TM-E | L3,48 GE 电+4 10GE 光口,1个扩展卡槽位,2个电源模块槽位,本体不含电源模块,电源模块需另外配置 |
R5950E-SW-BASIC | 基本系统软件 | |
Service | 基础系统软件维保服务 | |
59-PWR-AC20 | AC20型交流电源模块,支持相互冗余,可以交直流混插。支持240V/336V高压直流. | |
ESX010LCSFP+ | 10G SFP+接口(单模10km/1310nm,LC接口) | |
Service | 维保服务 |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且我司承诺该设备到货后可依照招标文件要求现场验收测试。
五、关于投诉单位描述的“投诉事项二:3、24寸触摸操作终端(含折叠,支架)、29寸触摸操作终端(含折叠支架)”说明:本次招标文件中描述该产品名称为“触摸操作终端”,非液晶显示器,由于暂无完全符合该产品名称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故引用《新华字典》中对于“终端”解释为:“一种借助通信线路连接到计算机系统中去的设备。可向主系统发送信息,也可从主系统接受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中,通过终端可远距离地使用计算机网中的计算机。” 故我司认为该产品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中A0201060401液晶显示器。我司所投HM-7224、HM-7229-D二款产品均为司法行业定制的触摸工控一体机,参数上完全满足招标要求,内置嵌入式工控主板功能上优于招标要求,且支持与庭审操作终端配套使用,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该设备为A020208触控一体机,未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无须提供节能证书。
综上所述,我司认为投诉单位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该条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本机关查明
(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智慧庭审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CZX-21016】采用公开方式,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于2021年6月2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2021年7月19日开标评审,于2021年7月21日中标结果公告,浙江环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二)投诉人本项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驻场运维人员服务:根据公布的《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此项评分应为0分,7位专家给予2分的满分。庭审主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公布的《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明确“高清标准庭审主机产品技术要求符合性:投标文件明确的投标产品技术指标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技术要求得12分。一项不满足扣2分,最高扣12分。”而7位专家在此项评分中均给予12分满分。庭审操作终端(内置示证中控软件):招标文件第88页智慧庭审建设项目硬件设备配置表4项要求“兆芯ZX-E KX-U6780A或同等性能/8G内存/256G SSD/2G 独显/DVDRW/三年整机质保/含鼠键。”浙江环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价格组成明细表第5页应标产品“庭审操作终端”(内置示证中控软件)XC-P923P(含智慧庭审应用系统V1.0)海康威视品牌终端不响应招标参数要求。核心交换机:招标文件第115页智慧庭审建设项目硬件设备配置表113项第1条“交换容量≥76TbpsTpbs,包转发率≥8640Mpps,以官网最小值为准”浙江环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价格组成明细表第18页应标产品“核心交换机中兴品牌型号ZXR10 8908E”不响应招标文件,存在虚假应标;招标文件第115页智慧庭审建设项目硬件设备配置表113项第2条“主控引擎≥2;独立交换网板全故障时仍可以正常转发;整机业务板槽位数≥6;”浙江环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价格组成明细表第18页应标产品“核心交换机中兴品牌型号ZXR10 8908E”不响应招标文件,存在虚假应标;招标文件第115页智慧庭审建设项目硬件设备配置表113项第4条“多虚一技术(N:1),支持4框虚拟化技术;”浙江环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价格组成明细表第18页应标产品“核心交换机中兴品牌型号ZXR10 8908E”不响应招标文件,存在虚假应标;招标文件第115页智慧庭审建设项目硬件设备配置表113项第6条和第9条“支持千兆光、千兆电、万兆光、万兆电、25G、40G、100G等丰富的以太网接口,满足未来多层次的链路带宽需求,主控引擎,每块包含4个25G/10G端口,若没有端口,需额外单独配置”浙江环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价格组成明细表第18页应标产品“核心交换机中兴品牌型号ZXR10 8908E”不响应招标文件,存在虚假应标;招标文件第116页智慧庭审建设项目硬件设备配置表114项第1条“交换容量≥760Gbps,包转发率≥250Mpps,以官网最小值为准”浙江环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价格组成明细表第21页应标产品“接入交换机ZXR10 5950-60-TM-E”不响应招标文件,存在虚假应标;招标文件第116页智慧庭审建设项目硬件设备配置表114项第1条“支持一个业务插槽,可扩展端口版以及防火墙模块;”浙江环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价格组成明细表第21页应标产品“接入交换机ZXR10 5950-60-TM-E”不响应招标文件,存在虚假应标;24寸触摸操作终端(含折叠支架)、29寸触摸操作终端(含折叠支架).报价明细清单“24寸触摸操作终端(含折叠支架)、29寸触摸操作终端(含折叠支架)”两款设备:触摸只是关于功能的形容,实质属于计算机使用的液晶显示屏,应当属于强制节能产品。但是投标型号“HM-7224、HM-7229-D”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节能品栏目查不到任何节能资料。现质疑此两款产品没有节能环保证书,与招标文件要求“本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该产品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用于本项目的承诺书”,否则无效”不符。
采购代理机构就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答复。
(三)招标文件 智慧庭审建设项目硬件设备配置表载明了高清标准庭审主机、核心交换机、接入交换机、24寸触摸操作终端(含折叠支架)、29寸触摸操作终端(含折叠支架)的技术参数要求,均未要求提供3C检测报告、厂家官网证明材料、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技术白皮书等佐证材料。其中,24寸触摸操作终端(含折叠支架)技术参数载明:24寸触摸操作终端;16:9 IPS屏;屏幕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VGA/DP,29寸触摸操作终端(含折叠支架)的技术参数载明:29寸触摸操作终端;21:9 IPS屏;屏幕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DP/HDMI;带鱼型。
(四)招标文件 第五章评标办法 5、评分因素及分值范围5.1 商务技术分 高清标准庭审主机产品技术要求符合性载明:高清标准庭审主机产品技术要求符合性(12分)◇投标文件明确的投标产品技术指标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技术要求得12分。一项不满足扣2分,最高扣12分。其他产品技术要求符合性载明:其他产品技术要求符合性(15分)◇投标文件明确的投标产品技术指标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技术要求得15分。一个产品不满足扣1分,最高扣15分。▲16项及以上不满足作无效标处理。
(五)中标供应商浙江环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产品部分为:高清标准庭审主机,规格型号Skyvis-ACS6500,天宇威视;核心交换机,规格型号8908E,中兴;24寸触摸操作终端(含折叠支架),规格型号HM-7224,环玛;29寸触摸操作终端(含折叠支架),规格型号HM-7229-D,环玛;接入交换机,规格型号ZXR10 5950-60-TM-E,中兴。
(六)《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A020106输入输出设备:A02010604显示设备:A0201060401液晶显示器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13》A02010604显示设备说明:指显示器。
(七)质疑答复阶段,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证明函》一份,对核心交换机(8908E)、接入交换机(ZXR10 5950-60-TM-E)的部分技术参数进行了说明,并注明该产品全面满足并优于招标文件对核心交换机、接入交换机要求;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厂商证明函》一份,对高清标准庭审主机(Skyvis-ACS6500)的部分参数进行了说明“我公司所生产Skyvis-ACS6100、Skyvis-ACS6500均为Skyvis-ACS6000系列主机,均为电信级拔插式结构设计......Skyvis-ACS6500主机设备核心参数视频输入输出各4个槽位,单卡4路,支持OSD字幕叠加,所有参数完全满足本项目高清标准庭审主机相关要求,本主机性能优于本次招标要求”。
(八)中标供应商浙江环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对高清标准庭审主机进行了响应并提供了高清标准庭审主机(Skyvis-ACS6500)的产品简介、彩页等佐证材料,对核心交换机进行了响应并提供了核心交换机(8908E)的产品简介、彩页等佐证材料,对接入交换机进行了响应并提供了接入交换机(ZXR10 5950-60-TM-E)产品简介、彩页等佐证材料,原评标委员会对其就评分项“高清标准庭审主机产品技术要求符合性”的打分均为12、评分“其他产品技术要求符合性”均为15。
(九)招标文件 第二章 采购需求总体要求 二、基本要求载明:1. 投标人需提供符合国家相应标准及规范生产的产品,并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产品具体配置说明、技术指标,同时投标人应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包括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产品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若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与产品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不一致,以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对于非标准和非通用设备,投标人也可提供此前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合同技术规格及最终的性能检验报告(应有用户单位盖章)作为技术支持资料。2. 如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或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技术指标与技术支持资料不一致,评标委员会可对其做出不利的评审。
(十)投诉处理阶段,投诉人未向本机关申请对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函》中“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进行鉴定。
六、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人主张“7月28日上午9:13分拨通057188302757向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反馈此问题”,不属于依法提出质疑,故投诉人关于“环玛品牌产品未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事项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浙江环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高清标准庭审主机(Skyvis-ACS6500)、核心交换机(8908E)和接入交换机(ZXR10 5950-60-TM-E)对招标需求进行了响应并提供了产品简介、彩页等佐证材料,原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质疑答复阶段,产品制造厂商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均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明材料,不足以认定响应与事实不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不包括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主张“提交3C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提供官网证明材料或第三方检测报告加盖公司公章、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技术白皮书”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24寸触摸操作终端(含折叠支架)、29寸触摸操作终端(含折叠支架)与显示器不等同,投诉人主张“应属于显示设备”缺乏依据,不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另,投诉人主张‘尤其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函,对其公章的真实性存在疑惑’,因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人关于“基于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给出的《政府采购质疑函答复函》......其中对应具体产品质疑答复提出疑问如下”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本机关决定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智慧庭审建设项目【编号:HCZX-21016】采购活动损害其权益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