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创业引领者专项活动暨第三届马兰花全国创业培训讲师大赛全国总决赛赛事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 2021-08-09 16:31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杭财采监〔2021〕16号


投诉人:北京华普亿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楼5J室

被投诉人1: 杭州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服务中心

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242号

被投诉人2: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环站东路97号云峰大厦1座6楼

相关供应商1:杭州沃土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教工路88号立元大厦3层310室

相关供应商2:杭州得渔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杭州市经济开发区保利天地中心11幢1118室

投诉人北京华普亿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创业引领者专项活动暨第三届马兰花全国创业培训讲师大赛全国总决赛赛事服务(项目编号:ZJZBC-21-9059)采购活动损害其权益,于2021年06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 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

事实依据:

1.回复函中未就张某的社保证明给予正面回复。

2.回复函中“得渔公司法人张某已于数月前从沃土公司离职(证据材料:离职协议、离职证明等):”得渔公司成立于2018年,而在2020年的沃土公司网站还仍有张某的宣传,回复函中只是笼统说“得渔公司法人张某已于数月前从沃土公司离职”。以上证明材料信服度不高(后附质疑函扫描件质疑回复函扫描件)

法律依据:

以下提供杭州得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为张某,及张某在杭州沃土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的相关证明(含社保证明、在职员工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略)

(二)投诉请求

请监管部门调取张某本人本年度的社保证明(社保中心为第三方);以及得渔公司的银行流水(银行为第三方),其信服度更高。

二、被投诉人1申辩(采购人)

6月18日我中心到北京华普亿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述“北京华普亿方”)寄出的质疑函,6月22日收到补全后的质疑材料。

收到质疑材料后,我中心高度重视,立即与代理公司联系,并向沃土和得渔电子两家单位进行举证通知,就是否可能存在北京华普亿方提出的严重串标质疑进行调研了解。我中心决定委托代理公司于06月23日向沃土和得渔电子发送了举证函。6月24日、25日收到两家公司的举证回复,根据举证回复以及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后起草了质疑回复函,于6月25日寄送给北京华普亿方。

我中心作为采购人,在采购流程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整个采购流程完全合法合规,针对质疑提出的问题,我们经过多方调研了解和事实,并查询检索相关法律法规,认为质疑无法成立。特此说明。

三、被投诉人2申辩(代理机构)

收到的质疑材料后我公司第一时间将该质疑事项向采购人汇报,采购人非常重视该情况,认为有必要向两家相关单位进行举证通知,就是否可能存在影响投标公平竞争情况进行调研了解。

我公司于06月23日向得渔公司、沃土公司发送了举证的通知,并于6月24日、25日收到两家公司的举证回复,根据举证回复起草了质疑回复函。与采购人沟通确认后进行回复,并将质疑回复函邮寄给北京华普亿方(6月25日寄出,6月28日签收)。

根据北京华普亿方提供的证据材料,2017年10月的企业社保、2020年及以前的网络截图等材料不足以证明得渔公司法人张某系沃土公司在职员工。根据沃土公司、得渔公司举证回复,张某已于2021年2月28日从沃土公司离职,该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成立。另北京华普亿方暂无其他依据证明两公司确存在串标行为。

综上,根据得渔公司、沃土公司2家单位提供的举证回复材料,张某已于2021年2月28日离职,无其他材料证明上述两公司存在串标行为。

四、相关供应商1申辩(沃土)

1.我方向贵方保证并承诺在该项目公开招投标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串标行为。

2.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杭州得渔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已非我公司员工。张某于2016年9月18日入职我公司培训部,任培训讲师岗位,后因其个人原因,已于2021年2月28日正式离职。离职后其个人行为概与公司无关。现将该事实过程相关证明材料附后。

相关证明材料附件:

附件1.张某离职证明材料杭州沃土教育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钉钉智能人事OA离职员工记录

附件2.张某离职证明材料-《员工离职协议书》

附件3.张某离职证明材料一《离职证明》

(附件略)

五、相关供应商2申辩(得渔)

(一)据我司了解,《创业引领者专项互动暨第三届马兰花全国创业培训讲师大赛全国总决赛赛事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期间,我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已在我司缴纳社保,现向贵局提供项目招投标期间其在我司的社保登记信息(详见附件1)。

(二)我司与采购人杭州沃土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半年无任何资金往来,向贵局提供近半年公司银行流水(详见附件2)。

(三)我司与采购人杭州沃土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任何股权交叉,两公司为独立法人,且项目招投标期间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串标行为(详见附件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 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投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我司实施过上述法律规定的串标行为行为,因此投诉人主张我司存在串标的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望贵局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附件略)

五、本机关查明

(一)发布采购公告

杭州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创业引领者专项活动暨马兰花全国创业培训讲师大赛全国总决赛赛事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ZBC-21-9059】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于2021年6月3日发布采购公告。

(二)项目磋商情况

本项目于2021年6月15日开展磋商,至响应截止时,共有4家供应商递交电子响应文件。经过磋商委员会磋商,确定杭州沃土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土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三) 质疑处理情况

投诉人于2021年6月15日就本项目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中标单位杭州沃土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参与本次磋商的另一家单位杭州得渔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得渔公司”)严重串标。采购人、代理机构于2021年6月25日向投诉人做出质疑答复。

(四) 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查阅情况

经本机关查阅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沃土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祝某某,该项目授权代表为严某某,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梁某。得渔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该项目授权代表为丁某某,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张某。

(五)相关人员社保查询情况

经本机关向社保管理部门核实,得渔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社保,已于2021年3月起由得渔公司缴纳。

六、本机关认为

经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后,于法定期限内针对质疑事项做出质疑答复并送达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内容未包含相应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本机关予以指正,但该不当行为,不影响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也不影响本项目的采购结果。

此外,本项目响应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根据沃土公司提供的离职协议、离职证明等证明材料及张某的社保缴费记录,张某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已不为沃土公司员工。除“得渔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沃土公司员工”外,投诉人未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或者明确的线索指向,故投诉人主张“得渔公司与沃土公司严重串标”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七、本机关决定

投诉人关于创业领航专项活动暨第三届马兰花全国创业培训讲师大赛全国总决赛赛事服务采购项目【编号:ZJZBC-21-9059】采购活动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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