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21-078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资〔2021〕17号 成文日期: 2021-07-29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2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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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杭财资〔2021〕17号
成文日期: 2021-07-29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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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7-29 12:36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一、政策制定背景

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56号)、关于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8〕7号)、《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杭财综〔2009〕536号)以及财政部、浙江省财政厅其他有关规章和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对《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杭财综〔2009〕535号)进行修订,制定新的出租管理办法。

二、主要政策内容

1、明确房产出租主体责任

由房产出租单位自行委托评估、自行委托招租、费用由单位自理。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致的房产出租,需经产权单位书面同意。

2、放宽出租期限

原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对用于宾馆、超市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产可适当延长租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参照省级房产租赁办法,放宽为一般不超过5年。

3、明确可采用非公开招租方式的条件和限制

出租给市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方式租赁,租金不得超过评估价;出租给属地社区用于公益事业的,可按双方协议方式租赁,租金可参考评估价;出租给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可按双方协议方式租赁,租金不得低于评估价;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临时租赁,可按双方协议方式租赁,租金不得低于评估价,协议方式的临时租赁不得连续;出租给本单位全额出资国有企业的,可按双方协议方式租赁,租金不得低于评估价。

4、明确流拍后再次招租的流程

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在评估有效期内原则上仍应以原评估价作为底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对以原评估价为底价公开招租两次以上无人参与竞租的,可降低租赁底价10%。再公开招租两次以上无人参与竞租的,再降低租赁底价10%。以此类推,最多降价三次,第三次降价后,公开招租两次以上仍无人参与竞租的,应重新评估,重新进行公开招租。

5、明确不得设置资格条件

出租单位原则上不得对承租人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出租申请时作出特别说明。

6、明确租金收入管理

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等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入另有新出台的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7、完善房产出租审批权限管理

根据国家、省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级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的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为进一步依法履职尽责,废止杭财综〔2009〕535号、杭财资〔2016〕72号文件。

8、以数字化改革推动房产出租管理智能化

单位房产出租管理中申请、审核、审批、评估报告备案、合同备案等事项,均在“资产云”线上办理, 实现无纸化和“一次也不跑”。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实现多跨融合、在线管理、实施跟踪、智能预警。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为杭州市财政局,解读人为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胡琛,联系方式为: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609室,联系电话:0571-89580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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