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21-078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采监〔2021〕13号 成文日期: 2021-07-22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21-0001
有效性: 有效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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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采监〔2021〕13号
成文日期: 2021-07-22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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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举措〉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7-22 15:38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经向各区、县(市)财政局及市级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杭州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执行本通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深入优化政府采购流程

杭州市政府采购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需求制定、预算编制、采购文件、信息公告、政策执行、开标评标、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及档案管理等各项环节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政府采购流程。

(三)高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从高或加大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履约保证金减免、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和提高预付款比例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四)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廉政和履职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采购意向、代理机构评价结果、履约验收评价结果及专家评分明细“四公开”;杜绝歧视性、排他性或者违规实施入围等妨碍公平竞争事项,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

(五)强化政采信用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承诺告知制。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代理机构综合信用、供应商履约验收结果、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信用评价,并在代理机构选择、项目评审、履约保证金减免、预付款比例等方面充分具体应用信用信息,有效实现政府采购信用“价值化”。

(六)完善质疑裁决处理机制

落实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处理中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责任义务、处理方式和岗位要求等。财政部门健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维权渠道,探索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过程中引入调解机制,邀请人民调解员主动化解矛盾。

(七)深化监管创新服务举措

突出我市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和创新举措,明确政府采购应当实行绿色环保采购,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简化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管理,严格执行履约验收等政策。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为杭州市财政局,解读人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戴芳,联系方式为: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615室,联系电话:0571-89580454。


杭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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