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7-02 20:00 信息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浙财社〔2021〕4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医保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经研究,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用于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个人自负费用给予补助,适当向困难人员个人自负高额医疗费用人数较多的地区倾斜。

二、此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1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支出预算科目。

四、各级财政和医保部门要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市、县(市)医保部门按照2021年我省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切实抓好绩效运行监控和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全省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各县(市、区)医保部门确定的区域绩效目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加盖两部门公章后报送各市医保局和财政局,各市审核后形成市域绩效目标并加盖两部门公章,连同县(市、区)绩效目标,于2021年6月10日前报送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备案(PDF版通过浙政钉一并发送),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附件: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第二批).xls

浙财社〔2021〕42号 附件2: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xlsx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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