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四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7-02 20:04 信息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浙财社〔2021〕38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

为支持各地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经研究并结合各地困难群众数量、财政承受能力、工作绩效等因素,现将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四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资金,统筹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1年度省与市、县(市)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根据资金用途列报2021年“2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有关项级预算科目。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地对照《浙江省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均为各地共性指标),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

附件1: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四批)分配表.xls

附件2:浙江省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2021年度).xls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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