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21-077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提〔2021〕1号 公开日期: 2021-04-28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财政
索引号: 002489559/2021-077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提〔2021〕1号
公开日期: 2021-04-28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财政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拱31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 2021-04-28 17:38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杭财提〔2021〕1号



方洁代表:

您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杭州市制定市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的建议》(拱31号)已收悉,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收件后我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组织专题研究讨论。现将我局意见回复如下:

目前,杭州市对市属高校的财政保障主要采用“生均经费+学科建设”的资金保障模式,生均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学校的基本支出,而学科建设经费统筹用于保障人才队伍建设、新型专业建设、一流学科建设等。杭州市现行生均经费标准为1.3万元每年每生,已高于省属高校生均保障水平,下一步,市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市属高校的生均保障投入,争取到2022年达到生均1.5万元的保障水平。学科经费保障采取“一校一策”政策,根据各高校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任务,由市政府统一决策后实施。以转公后的浙大城市学院为例,2021年市财政对学校的生均保障经费为1.15亿元,学科建设专项根据城院“十年百强”计划的实际需求,分别通过部门预算和三名工程专项予以保障。

一、关于捐赠收入财政配比问题。我局已积极开展了前期的调研和试点工作。根据相关精神,对西湖大学通过西湖教育基金会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给予财政配比政策。按实际到账额的20%予以配比,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杭州市财政按照三分之一、三分之二的比例分担,配比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2018-2022年。

接下来,我局将参照《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8〕12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1号)有关规定,对其他地市市属高校捐赠配比制度进行调研,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市属高校的发展建设情况,积极研究相关的意见建议。

二、关于捐赠收入税收优惠问题。前期我们已与市税务局积极对接沟通,现将市税务局提供的情况反馈如下:一是关于缴纳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企业对高校的捐赠不属于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相应支出未产生进项税额,因此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二是关于企业把捐赠资金作为企业费用计入成本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有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因此,企业通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向高等院校捐赠的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再次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