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59/2021-083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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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杭财综〔2021〕4号 | 公开日期: | 2021-02-10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财政 |
索引号: | 002489559/2021-08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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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财综〔2021〕4号 |
公开日期: | 2021-02-10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杭财综〔2021〕4号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应用的通知》(浙财综〔2019〕12号)要求,为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的收缴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为信息处理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暂列入收支分类科目“103049950其它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市级各执收单位要强化执收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名称、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及其依据和电子票据获取方式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级各执收单位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通过公共支付平台办理缴款。
三、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全程电子化、在线化、移动化管理,赋能部门业务工作开展。主动与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简化办事流程,统一办理收费事项核定、信息处理费缴款通知单模板设定和电子票据开通等业务,及时按照信息处理费执收单位浙政钉操作指南做好培训指导和技术保障工作。
市本级第一批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执收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信息处理费相关收费规定,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按照操作指南办理收缴业务,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收缴业务咨询:87715035、87715050。
杭州市财政局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