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06 17:02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浏览次数:

浙财农〔2021〕26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26号)、《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关于2021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备案的意见》(财农便〔2021〕80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1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浙农田发〔2021〕2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并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此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1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预算科目,支出时列报“2130199其他农业农村支出”预算科目。

各市、县(市)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及时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各地要按照省下达的资金额度、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及时制定当地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和绩效目标表,进一步密切部门协作,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地方财政资金,并积极推动农田建设相关资金统筹整合,切实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同时,要严格落实中央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并根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1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2.2019—2020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清算表

   3.2021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12日

浙财农〔2021〕2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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