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技师学院教学实训设备(一)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 2021-11-02 11:35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杭财采监〔2021〕21号


投诉人:杭州灿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金龙湖上城4号楼11层1113室

被投诉人1:浙江中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141号永通信息广场西写字楼10楼

被投诉人2:杭州技师学院(杭州交通高级技工学校)

地址:杭州市桐庐县坞泥口

相关供应商:浙江天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508

投诉人杭州灿若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杭州技师学院教学实训设备(一)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ZN-21892-JY17)标项三采购活动损害其权益,于2021年09月0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补正时间9月14日-9月18日不计算在处理期限内)。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杭州灿若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一) 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针对本项目部分公示的评分结果:(1)一共5位评审,其中4位给的评分结果都是所有投标人中最高得;偏偏其中1位(丁某,杭州技师学院,即用户方代表)给的分数是评分畸低;相差13.5分!(2)按照我们公司内部严格按照本项目评分标准打分,是不可能只有54分的;其余专家给出的分数都在64分以上,唯丁某给分54分也远远低于其他专家组的平均分,也大大低于我们严格的自评。

事实依据:(图略)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打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遇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诉事项2:根据本项目公开发布的《评分细则》,我们加以认真对比,发现问题巨大!为方便有关部门审查处理,我方将公布的《评分细则》中所涉问题的情况列表如下:(图略)说明:(1)《评分细则》序号3:本项目的评分虽带一点主观性,但相比之下,丁某的打分和其他4位专家的打分呈现巨大差距,实属反常;(2)《评分细则》序号4:本项目的评分基本上是客观的(可参见我方投标文件编制情况),丁某的打分和其他4位专家的打分呈现的巨大差距,则显而易见是故意的;(3)《评分细则》序号10:本项的评分是纯粹客观!我方投标文件完全满足此条款要求(见本文事实依据截图),丁某的打分和其他4位专家的打分仍旧呈现的巨大差距,则完全是指向性和偏向性、完全丧失公正性;(4)《评分细则》序号11:本项的评分也是纯粹客观的,我方投标文件完全满足此条款要求(见本文事实依据截图),丁某的打分和其他4位专家的打分依然呈现的巨大差距,已经毫无保留地丧失公正性;(5)《评分细则》序号12:本项至关重要!因为本项的评分是纯粹客观的,我方投标文件提供的质保期是4年,比文件要求的延长1年(见本文事实依据截图),应该是3分的分数。但丁某给我们的打分时2分;给中标方的打分时3分满分;最关键的是:恰恰相反,其他4位专家的打分则是我们是满分3分,而中标方的打分都是2分!也就说,中标方应该是没有延长质保期。按要求只能得到2分。丁某不但把该得3分的我们打成2分,还把该得2分的中标方,打成3分。这已经不是公正性的问题,而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涉嫌违法。

事实依据:(1)投诉请求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丁某的《评分细则》如下(注:其他专家的细则也可公开下载)(图略);(2)针对序号10:确保满足采购进度要求的方案(图略);(3)针对序号11:项目交货期(0-3分)(图略);(4)针对序号12:承诺按拥护要求提供质保的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承诺质保延长的,每延长一年加1分,最多得3分。(图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有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二)投诉请求

鉴于本项目评审活动中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条款,特提出投诉请求: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要求,严肃认真复核上述所提问题,尽快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并根据重新评审的情况,修改评标结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第七十五条,对本项目涉及相关的违法违规专家,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坚决还正气于社会。

二、被投诉人1申辩(代理机构)

(1)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丁某给投诉人自身的评分得分是评分畸低,并在投诉函中附上了本项目在中标公告中公开的供应商技术评分作为事实依据,提供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作为法律依据。我公司曾在8月19日对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中作出解释: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属于明显畸高、畸低。本项目标项三投诉人技术评分得分平均分为63.5分,采购人代表丁某评分为54分,较平均分偏离-14.96%,应未达到需要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进行当场改正或作出说明的明显畸高、畸低的相关标准。

(2)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丁某给投诉人自身的评分明细得分存在问题,并在投诉函中附上了本项目结果公告,公告同步公告的评分情况及自身投标文件相关作为事实依据,提供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作为法律依据。我公司根据投诉人在投诉函中附上的事实依据,并对相关评分表、投标文件进行了审查与核实,发现以下问题:

经审查核实,采购人代表丁某的评分表第11项“项目交货期(0-3分):承诺按采购文件要求供货交付得3分,不满足不得分”发现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一)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情形,根据评分细则,本项应为3分或0分,丁某为投诉人评分为1分。

经审查核实,采购人代表丁某的评分表第12项“质保期(0-3分):承诺按用户要求提供质保的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承诺质保延长的,每延长一年加1分,最多得3分”发现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情形,根据评分细则及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显示质保期为4年,应为3分;其余供应商应为2分。丁某为投诉人评分为2分,其余供应商为3分,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

以上两项,虽投诉人未在前期质疑中针对性提及,但经我公司复核,问题属实。我公司联系采购人询问采购人代表给出评分的具体理由,采购人代表承认评分存在打错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采购人代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的情况属实,其虽未造成评分明显畸高、畸低,但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就此,我公司提出上述情况说明与答辩意见,并将全程全力配合杭州市财政局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处理本次投诉。

三、被投诉人2申辩(采购人)

一、经核实,采购方评审代表的评分表第11项“项目交货期(0-3分):承诺按采购文件要求供货交付得3分,不满足不得分”发现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一)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情形,根据评分细则,本项应为3分或0分,采购方评审代表为投诉人评分为1分。

二、经核实,采购方评审代表的评分表第12项“质保期(0-3分):承诺按用户要求提供质保的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承诺质保延长的,每延长一年加1分,最多得3分”发现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情形,根据评分细则及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显示质保期为4年,应为3分;其余供应商应为2分。采购方评审代表为投诉人评分为2分,其余供应商为3分,与投标文件客观内容不一致。

三、根据聊天记录截图发现,系部主任有告知采购方评审代表说:其他单位中标会给项目后期的施工带来很大的麻烦,给采购方代表的现场评审打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干扰。

四、根据工作人员与采购方评审代表、系部主任、专业老师等谈话了解到,其本人均确认在与潜在投标供应商接触过程中没有收受礼品礼金礼卡等情况。

综上所述,学院认为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采购方评审代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打分的情况及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采购方建议对该标项予以废标处置。后续学院将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相关供应商申辩

我们认为本项目所有招标投标过程公开透明,在整个项目过程中未收到现场质疑,我公司所有行为合法合规。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都是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对于评标结果我方信任权威并无异议。

接到函件后,我公司认真比对了《评分细则》,投诉人所指证的评审专家存在严重畸低的情况,我方查阅了相关资料,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文件的解释“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此次评分并未发生。

投诉函中大量的主观陈述,却忽视采购人正当的,合理的采购需求。我们认为参与投标应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以满足拥护需求为目的!因本次投诉我公司不得不暂停施工,而在此期间由于相关材料的调价,交付成本连续上涨已然造成了我公司实质性的严重经济损失。我司以积极的态度配合各方询问调查,望早日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以维护政府招投标的严肃性!也让学校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完成教学工作。

五、本机关查明

(一)发布招标公告

杭州技师学院(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杭州技师学院教学实训设备(一)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ZN-21892-JY17】采用公开方式,浙江中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于2021年 7月13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7月15日对招标公告进行更正。

(二)项目评审情况

本项目于2021年8月3日开标评审,至投标截止时,共有:浙江天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文宝成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灿若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思创云科技有限公司4家供应商递交本采购项目标项三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浙江天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三)质疑处理情况

投诉人就本项目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质疑事项1:我方严格按照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实质性条款和其他条款在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进行了逐一响应,其中,所有可予评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业绩、信用及财务状况、项目实施人员以及仪器设备设施等条款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提供,材料齐全、真实,且均为无偏离响应,质保期做出了正偏离响应,完全可以达到每项评分的最高档次得分,不存在提供资料不全和不予计分的情况。

质疑事项2:我方针对本项目技术评分结果提出质疑,就公示结果中的技术分得分,除专家丁某外,所有其他专家成员给出的分数均高于浙江天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丁某评审专家给出的分数是54分,按照我们公司内部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打分,是不可能只有54分的;其余专家给出的分数都在64分以上,54分也是远远低于其他专家组的平均分的;另外我公司了解到,丁某是杭州技师学院,是本次项目采购方的学校老师,也就是采购方代表,由上所述的情况,我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个人在本次评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明显偏向于浙江天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该项目未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损害了我方正当权益。我方现郑重要求贵公司对评审我方投标文件的过程和具体得分请款进行详细解释,并在此申请重审,以达到能够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政府招投标活动。

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对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答复并送达投诉人。

(四)本项目标项三开评标相关材料核查情况

经本机关核查,投诉人技术评分得分平均分为63.5分,采购人代表对其评分为54分,较平均分偏离-14.96%;本项目评分项第3项“投标方案与需求的吻合程度,包括方案的科学性、先进性……的满足程度等(5分)”,采购人代表对投诉人的打分为2分,其余4名专家打分分别为3.5分、4分、5分和4分;本项目评分项第4项“投标方案点对点应答是否详尽、明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分)”,采购人代表对投诉人打分为1分,其余4名专家打分分别为1.5分、2分、2分和2分;本项目评分项第10项“确保满足采购进度要求的方案(2分),采购人代表对投诉人的打分为1分,其余4名专家打分均为2分;本项目评分项第11项“项目交货期(0-3分):承诺按采购文件要求供货交付得3分,不满足不得分”,供应商得分应为3分或0分,采购人代表对投诉人评分为1分,与评分规则不符;本项目评分项第12项“质保期(0-3分):承诺按用户要求提供质保的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承诺质保延长的,每延长一年加1分,最多得3分”,根据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显示质保期为4年,应为3分;其余供应商应为2分。采购人代表对投诉人评分为2分,其余供应商为3分,与投标文件反映的情况不符。

(五)调查询问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9月30日下午分别对投诉人、采购人、相关供应商进行现场调查询问,确认采购人代表评审打分存在与评标规则不符的情形,且评审打分行为受到干扰影响。

(六)本项目最终结果

10月20日,代理机构发布了关于本项目的废标公告。

六、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调查,投诉人技术评分得分平均分为63.5分,采购人代表对其评分为54分,较平均分偏离-14.96%。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采购组织机构要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程序组织评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一般应按一下程序组织开展:(六)……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采购人代表对投诉人的评分未偏离平均分30%以上,不属于畸低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本机关调查,采购人代表在对投诉人的评分中存在与评标规则和客观情况不符的情形,且采购人代表在参加评审前受到干扰并影响其独立判断,属于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公正的行为。该投诉事项成立。

七、本机关决定

投诉人关于杭州技师学院教学实训设备(一)【编号:ZJZN-21892-JY17】标项三采购活动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鉴于该采购项目现已废标,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废标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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