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20-077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绩效〔2020〕12号 公开日期: 2020-07-16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财政
索引号: 002489559/2020-077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绩效〔2020〕12号
公开日期: 2020-07-16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财政

关于印发《杭州市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11 14:36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工作的规范性,根据《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浙财监督〔2020〕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杭州市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浙财监督〔2020〕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照职责,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绩效监控遵循“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绩效监控管理制度办法;

(二)指导、组织部门(单位)开展绩效监控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

(四)督促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五条 部门(单位)是实施绩效监控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本部门(单位)绩效监控工作机制;

(二)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绩效监控工作;

(三)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监控结果。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三章  监控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绩效监控范围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有项目支出。

部门(单位)应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审计、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

第七条  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果的实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

(三)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内容。

第八条 监控方式可以日常监控和定期检查分析相结合,运用数据核查、实地查验、系统检测、解释说明等方法进行分析评判。

第四章  绩效监控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绩效监控分为部门自行监控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部门自行监控是指部门(单位)自行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财政部门重点监控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取项目开展的监控。

第十条 部门自行监控要按照每年财政预算管理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项目特点,决定年度监控项目和方式。对科研类项目可暂不开展年度中的绩效监控,但应在实施期内结合项目检查等方式强化绩效监控,更加注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杭州市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杭财绩效〔2020〕3号)的规定,每年在A类和B类项目中选择开展重点监控。条件具备时,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运行情况开展在线监控,实行预警管理。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完善管理、资金拨付、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绩效监控工作情况作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必要时对绩效监控工作情况和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计绩效目标无法实现或出现较大偏差的,部门(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绩效目标,涉及预算调整的,按程序调整预算。

(二)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按照《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浙财监督〔2020〕6号)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督促相关部门改进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政策目标如期实现。

对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报送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问责参考依据;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市级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预算绩效监控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绩效运行监控表(年度1-X月).docx

2.绩效目标调整表.doc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