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20-072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采监〔2020〕5号 公开日期: 2020-08-06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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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杭财采监〔2020〕5号
公开日期: 2020-08-06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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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财政

关于对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慰问品(移动电源)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 2020-08-06 09:45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区建材园111栋2F

被投诉人1:杭州天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639号新城大楼16楼

被投诉人2: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杭州市机场路271号

采购代理机构:杭州天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639号新城大楼16楼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慰问品(移动电源)项目(编号THZB-20HT5016,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活动损害其权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向投诉人发送补正通知书,7月6日收到补正材料,正式受理。补正期限2020年6月23日到2020年7月6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关于业绩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

招标文件原文,业绩评审要求:

类似业绩

投标截止到日前三年以来类似成功案例和业绩证明,提供合同证明材料,每个合同得1分,最高4分,如果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与投标主体无关或违规转包分包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投标无效。

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需体现项目签订时间、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签订双方(盖章)

事实依据:本项目公示中标公告后,投诉人于2020年5月22日致电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询问关于投诉人评审得分情况,被其告知投诉人提供业绩必须是本项目采购的移动电源的业绩才能得分(详见光盘附件:通话录音),本项目采购慰问品,而投诉人提供的业绩是纪念品、礼盒礼品,完全是属于“类似案例、类似业绩”,投诉人招标文件中提供了类似成功案例和业绩证明共计14份(详见光盘附件:我司的投标文件140页至261页附有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证明文件),此评审行为完全违背招标文件规定,直接影响评审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只想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大量评审细则未有量化,未量化分值高达54分,且该部分为量化分数评审公示结果,针对投诉人得分情况仅得16.99分。明显属于违法设置后又以不公平、不公正进行评审,排斥意向外投标人违法行为。

招标文件原文,未量化设置条款和分值:

评价指标

评分细则

分值

整体实施方案

整体解决方案针对性强,全面细致、应对措施全面、切实考虑到慰问对象整体情况和采购人工作特点组织实施3-0分。

3

投标产品的性能指标响应情况

提供常用备品附件,备品附件齐全满足日常使用需要2-0分。

2

样品情况

根据各投标单位所提供样品的外观、舒适度、制作水平等方面

1、外形美观、大方4-0分;

2、具备便携性,满足使用者需要4-0分;

3、使用方便,简单易懂4-0分;

4、使用舒适度、触感等4-0分;

5、制作工艺水平4-0分;

6、细节处理4-0分;

7、材质使用等4-0分;

8、包装精致2-0分。

未提供样品,或没按要求提供样品,则该项不得分。

30

组织实施方案

针对本项目进度计划安排方案具体、详细、可行3-0分;

3

运输保障方案

运输外包装设计符合项目特点,包装设计美观、大方2-0分;

运输过程中双拥氛围营造方案,3-0分。

运输车辆配备齐备,满足项目需要,3-0分;

不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8

保密及安全措施

针对本项目的保密及安全措施:

保密措施切实可行,2-0分。安全措施切实可行,2-0分。

4

项目组人员情况

项目组成员经验丰富1-0分;项目组人员结构合理1-0分;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方案、服务响应情况、维护人员、服务承诺等:

人员配置充足合理、响应时间快速有效,维护方案全面、合理、可行,服务承诺的可行性、完整性及服务承诺落实的保障措施等内容。2-0分。

不提供方案不得分

2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由上表可见未量化的“方案”高达24分,样品未量化分值情况高达30分,该评审因素缺乏细化和量化指标,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没有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赋予了评审委员会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评分标准中设置没有具体量化指标的档次,让评审专家在评标的时候随意“估堆”,所谓“估堆”,原指买卖不用秤,度量衡单位不是斤两,而是“堆”。引申到政府采购评审里指在评分分值设置中,没有具体量化评分因素指标,而是由评标专家按照自己的理解估算来评分。一旦出现项目评标结果问题就以评标专家评标与自己无关推脱。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价法和综合评价法。

最低评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价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招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得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办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投诉事项3:本项目中标公告只公布了各投标人评审总得分,未告知投标人具体的评审得分,且投诉人询问代理机构后被不耐烦不告知投诉人合理查询。

事实依据:投诉人向代理机构电话询问投诉人本人的详细评审得分情况,但代理机构以已公布评审总得分为由拒绝告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投诉人有权知道本人的详细评审得分,而不是仅仅本人的总得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投诉事项4:本项目存在开标前泄露潜在投标人名称的情况。

事实依据:我司在投标截止前编制投标文件时,发现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可以直接看到其他潜在投标人(包括投诉人的)在几时几分上传/撤销了投标文件,为此我司还屏幕录制视频作为证据保存。(详见光盘附件:屏幕录制视频)

2020年6月2日代理机构进行的质疑答复中表示是因平台漏洞造成的,该平台是浙江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投诉人对此答复不满,不管何人所为、不管原因为何,本项目开标前泄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是事实,已经影响了采购的公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处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本案出现了泄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致使应当保密的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被泄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了条件。

(二)投诉请求

1.依法重新评审或重新招标。

2.依法责令相关违法人员纠正错误并进行相应处罚和公示。

3.依法启动监督检查

二、被投诉人申辩

(一)被投诉人1申辩

1.关于“评标委员会关于业绩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

本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以及各投标供应商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评审。评审标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文件要求“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需体现项目签订时间、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签订双方(盖章)”,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与本项目实施内容相关的业绩作为类似业绩进行评审,评审标准统一。

此外,本项目业绩要求并未指定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以上,我单位认为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评审。

2.关于和“招标文件设置大量评审细则未有量化,未量化分值高达54分,且该部分未量化分数评审公示结果针对投诉人得分情况仅得16.99分,该情况存在招标文件违法设置后又以不公平、不公正评审。”

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未收到潜在供应商关于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的质疑。

本项目招标公告规定,招标文件的获取期限为“时间:2020年04月30日至2020年05月11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同时招标公告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截止之日之后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获取招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允许其获取,但该供应商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于自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纸质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本项目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公告,公告期限和招标文件获取期限均为5个工作日,质疑期限为2020年5月20日截止。

投诉人认为评审因素设置违法的,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

投诉人未根据招标公告的规定在获取期限内获取招标文件,同时也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质疑期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且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示“同意此次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内容。”。

以上,我单位认为投诉人对招标文件不存在疑问。

本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详细评审,各评委对投诉人的评分无畸高、畸低的情形。评审并未出现针对投诉人的不公正评审的现象,具体详见评审情况报告。

3.关于“本项目中标公告只公布了各投标人评审总得分,未告知投诉人具体的评审得分,且投诉人询问代理机构后被不耐烦不告知投诉人合理查询。”

本项目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101号令)依法公开相关政府采购信息。中标公告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101号令)的相关规定。

投诉人提出的相关工作人员态度问题,已经对相关人员做严肃批评和教育。

4.关于“本项目在开标前公开泄露所有潜在投标人名称的情况。”

经核实,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泄露或可能泄露所有潜在投标人名单的情况,有可能影响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单位沟通,本着公平、公正的角度,对项目做废标处理。

被投诉人2申辩

关于投诉事项1:

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针对“类似业绩”的评审,本次答辩人采购的慰问品种类为移动电源,而投诉人提供的业绩证明系纪念品、礼盒礼品的业绩证明材料,不符合“类似业绩”的评价指标。故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予采纳是正确的。

2.“类似业绩”是评价企业履行能力和信誉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确保投标项目顺利进行的条件之一,所以类似业绩的评价指标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的评审细则符合法律规定且投诉人在投标过程中无异议,评审过程公平公正

1.招标文件中,天弘招标代理已对“评标标准”作了详细规定,不存在未予量化的问题。

2.本项目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于2020年5月14日得到本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在第二部分第七点“其他”中明确:“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纸质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投诉人获取招标文件后,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向天弘招标代理提出质疑,且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表示“同意此次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内容”,故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无异议,已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评审细则,同时说明评审细则符合法律规定。

3.本项目的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详细评审,评审并未出现针对投诉人的不公正评审的现象。

关于投诉事项3:

中标公告公布投标人的评审得分符合法律规定

1.本项目采用电子平台交易,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规定,已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告知投诉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信息。

2.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评审得分的公布和排序信息已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

关于投诉事项4:

经核实,第三方交易平台出现问题导致项目(采购编号:THZB-20HT5016)投标人名称被泄露情况属实,根据法律规定,天弘招标代理已于6月24日发布更正公告,对上述项目已予废标。

三、经调查查明

(一)发布项目招标公告

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2020年慰问品(移动电源)项目【采购项目编号THZB-20HT5016】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杭州天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招标”)受采购人委托,于2020年4月30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

(二)采购文件获取情况

本项目采购文件获取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至5月11日,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2020年5月14日在线获取采购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获取。

(三)项目评审情况

本项目于2020年5月21日在政采云平台进行开标,至投标截止时,共有15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上海有涯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四)质疑处理情况

投诉人于2020年5月24日就本项目向天弘招标提出质疑。

天弘招标于2020年6月2日向投诉人做出质疑答复。

(五)项目采购结果

2020年6月24日,该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废标。

(六)调查询问情况

本机关于2020年7月7日向投诉人发送《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投诉人于2020年7月16日上午10时到杭州市财政局接受询问并协助调查,投诉人以疫情不方便、本项目已废标为由,未配合接受调查询问。

四、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提供的业绩是纪念品、礼盒礼品,完全是属于类似案例、类似业绩,采购代理机关却将类似案例、类似业绩限定在移动电源上,此项评审行为违背了招标文件的规定,直接影响了评审结果。

经本机关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和专家情况说明,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标的物为慰问品(移动电源),在招标文件未对“类似业绩”进行明确的情形下,评标委员会专家们对“类似业绩”做出了统一标准,确定以移动电源作为评审尺度。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将“类似业绩”评审尺度统一为移动电源的业绩,并无不当。

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大量评审细则未有量化,未量化分值高达54分,且该部分未量化分数评审公示结果,针对投诉人得分情况仅得16.99分。明显属于违法设置后又以不公平、不公正进行评审,排斥意向外投标人违法行为。

根据《采购法》第五十二条、《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文件公告期间为4月30日至5月11日,投诉人实际获取招标文件为5月14日即招标文件公告期届满后,招标文件载明“在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截止之日后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获取招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允许其获得,但供应商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于自招标文件公告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以纸质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且招标文件在公告期间届满后进行更正的事项不涉及质疑函中所列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期限届满之日为5月11日,投诉人于5月24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间。故投诉人就该事项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即不符合提起投诉的条件,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本机关在本次投诉处理过程中不予处理。

另外,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督记录表》和专家情况说明,专家说明评审过程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标准程序来进行评审的,而投诉人未能就该投诉事项提供任何证明材料或线索,仅凭主观臆测认定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存在不当情形,缺乏依据。且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对于客观评审因素的打分一致,对于主观评审因素的打分均在评分细则分值范围内,未出现畸高或畸低的情形,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审不当情形,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诉人关于“明显属于违法设置后又以不公平、不公正进行评审,排斥意向外投标人违法行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中标公告只公布了各投标人评审总得分,未告知投标人具体的评审得分,且投诉人询问代理机构后被不耐烦不告知投诉人合理查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但对评标情况应当保密。本项目中,在被投诉人已告知评审总得分及排序的情形下,投诉人“未告知投标人具体的评审得分”的主张缺乏依据。至于投诉人关于“投诉人询问代理机构后被不耐烦不告知投诉人合理查询”的投诉事项,系天弘招标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工作态度问题,不影响投诉人权利义务的实施。

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存在开标前泄露潜在投标人名称的情况。

经核实,在本项目开标前,第三方投标客户端确实存在泄漏或可能泄漏潜在投标人名单的情况,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影响采购公平竞争。

据此,投诉事项4成立。

五、综上,本机关认定

投诉人关于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慰问品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THZB-20HT5016】采购活动损害其公司权益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因本项目已废标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第三方投标客户端疏漏影响本次采购活动,本机关已及时向其建议,平台表示已完成系统改造升级。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财政局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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