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59/2020-077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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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杭财采监〔2020〕4号 | 公开日期: | 2020-05-11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财政 |
索引号: | 002489559/2020-07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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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财采监〔2020〕4号 |
公开日期: | 2020-05-11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杭财采监〔2020〕4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采购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活动,明确采购单位主体责任,增强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依法采购意识,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财政部、浙江省财政厅有关规章和制度,杭州市财政局梳理了《杭州市政府采购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和《杭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严格对照执行,并落实以下要求:
一、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落实国家、省、市政府采购领域各项惠民惠企政策,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执业、高效有序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对照《正面清单》,严格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科技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三、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对照《负面清单》,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规定制定实施政府采购内控机制,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1日起施行。
附件一:《杭州市政府采购正面清单.doc》
附件二:《杭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doc》
杭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