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59/2020-077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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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杭财行〔2020〕4号 | 公开日期: | 2020-03-24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财政 |
索引号: | 002489559/2020-07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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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财行〔2020〕4号 |
公开日期: | 2020-03-24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杭财行〔2020〕4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遵守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管理,根据《杭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杭州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车改〔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实际,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本级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本级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4日
附件
杭州市本级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市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行,进一步厉行节约、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巩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成果,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杭州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单位是指列入车改范围的非参公事业单位。
二、本办法所指的工作人员是指采用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工作人员在杭州市主城区(含萧山、余杭、富阳和临安)范围内公务出行适用本办法。常驻地不在主城区范围的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可按常驻地所在区、县(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单位公务交通费用实行公务交通年度报销额度管理。公务交通年度报销额度包括单位开展日常公务活动和专项工作的公务交通费用。
五、公务交通年度报销额度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并在“其他交通费”科目中核算。单位公务交通年度报销额度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车改时核定的公务交通报销额度。特殊情况,需对单位公务交通年度报销额度进行调整的,应在主管部门内部调剂解决。确因工作需要,且主管部门内部无法调剂的,单位提供相关依据,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核定。
六、各类学校、体育训练单位用于学生、运动员出行保障的租车费用,不列入单位公务交通年度报销额度。
七、科研项目等国家有专项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新批复设立单位的公务交通年度报销额度,按3400元/人核定。
九、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车、地铁、水上巴士、出租车和租用政府采购的网约车平台车辆),所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十、由单位组织或者参加的下列公务活动可短期租用经政府采购的实体租车平台车辆(6个月以内),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公务交通费用。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紧急任务;
2.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或市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
3.随市领导参加的调研活动;
4.接待中央部委、外省(市、区)和其他地市组织的来杭重要公务活动;
5.参加外事活动;
6.单位统一组织的10人以上集体教育活动;
7.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8.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以及干部职工因伤因病紧急送医等;
9.单位领导带队赴报销区域外地区开展专题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由分管领导带队赴报销区域内公共交通不便、行车线路不熟等地区,开展专题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
10.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公务出行。
十一、确因工作需要或者交通条件限制需要长期租用的(6个月以上、3年以内),应当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租用车辆不得高于规定的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不得裸租车辆(不配驾驶员的租赁行为)。确需裸租车辆的,应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十二、单位应当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务出行审批制度和公务出行台账制度,做到一事一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无事前审批的公务出行活动。
十三、单位应根据核定的公务交通报销额度,合理编制公务交通费用预算,不得超额度编制。
十四、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报销范围,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票据真实有效。
十五、工作人员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行审批材料、合法取得的交通费用报销票据等凭证。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审核公务费用开支,严格把关,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公务交通费用不得报销。
十六、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应公开透明,单位要在适当范围内定期公开费用报销情况。
十七、严肃财经纪律,不得以固定数额或者其他变相方式向工作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严禁虚报冒领,对违规审批、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行为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八、市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在编在岗人员,按《杭州市市级机关车改单位公务出行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市财政局根据单位公务交通费用的使用情况、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进展情况、事业单位综合平衡等因素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方式和单位公务交通费用年度报销额度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