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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山东金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博兴县兴福镇南吴村
被投诉人1: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学源街68号
被投诉人2:浙江五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东方通信科技园启迪楼2楼1207室
投诉人认为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新学生宿舍厨房设施及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ZY2019017(2)】采购活动损害其公司权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于7月12日向投诉人发送补正通知书,并于7月19日收到投诉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19年7月8日起正式受理,补正时间7月12日至7月19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好多建议品牌为进口品牌,这一做法违法。应该取消指定品牌,改为采购国内相关同类产品。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项目清单中好多建议品牌均为外国品牌,例如清单中第15、21、22、23、24、30、31、34、47、48、50、60、61、62、63、68、71、72、180、186、187、197项中大部分为国外品牌。这一做法违反政府采购原则上采购国产产品的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以上编号代表的产品品牌均为进口,不属于除外情况,国内同类品牌众多,性能稳定,质量优良。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辩称这不属于进口产品,也没有详细说明理由,只是说质疑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关于对样品的质疑。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42页的(四)样品要求(两眼两汤燃气广灶、蒸汽蒸饭车、洗碗机控制电柜、多功能蒸台)第1项规定:本项目投标时要求提供以下样品,共计4件;第3项规定: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将被封存作为货物验收的实物质量验收标准。未中标供应商的样品请供应商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7日内自行取回,逾期将由采购人自行处理。
法律依据:财政部87号令第22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被投诉人辩称采购人所提出的四款产品中,两眼两汤燃气广灶、蒸汽蒸饭箱、多功能蒸汽台均为定制产品,仅凭书面难以描述,故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并洗碗机控制电柜样品取消。
被投诉人简简单单一句话,就把违法的事实掩盖完全。上述三款产品技术含量无,招标文件参数明确,任何单位凭借技术参数均可生产出合格产品。被投诉人根本没有厨房设备加工、生产的经验,曲解87号令,变相的夸大事实,没有对市场进行相关的调研。假如凭参数无法生产,又如何能提供样品呢?
1.厨房设备作为一般制造,技术含量一般,简单明了,其所有产品均按照订单要求的技术参数生产,根本不属于87号令规定的除外情况。此次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样品,技术含量无,成本超高。如果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而通过要求提供大量的样品,排斥大量潜在供应商投标,从而更顺利地让设计人或内定人中标。这一做法违法。
2.还有招标文件42页规定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将被封存作为货物验收的实物质量验收标准。此条存在质量问题隐患。假如中标供应商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厚度生产样品,例如材料厚度达不到,但其又偏偏中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他完全可以按封样的样品生产产品,不按技术参数做,采购人也无法说他不符合要求。故此条有误,应该取消样品,严格按照技术参数要求生产,而不是按照样品作为实物验收标准。我司质疑这一问题时,被投诉人答复回避了这问题。明显为被投诉人和潜在供应商相互勾结。样品分12分,评委自由裁量,为其技术分打高分。由于价格分只有30分,657万的项目,1分价值20多万元。光凭这一点,657万的标,其他投标人报400万,九龙报600万,都是九龙招标。
投诉事项3:评分标准中关于图纸的得分质疑。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63页
质量保证措施 | 44 | 投标人根据采购方提供的图纸为基础,制作厨房水、电点位复核材料(含施工面、局部分墙部分、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等技术图纸。根据投标人提供图纸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分。优得4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提供图纸加盖公章,未提供图纸或图纸不全、未加盖公章的本项不得分) |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此次评分标准违反了20条第(一)、(二)、(三)、(八)项的规定,违法。应该重新修改招标文件。
理由1:由于本次招标已经提供了相关设备采购清单,那就证明此项目已经有了设计单位。既然有设计单位,那肯定有完整的图纸,包含厨房水、电、风、气等图纸。清单里有排烟管道数量详细清单,也有其他设备清单,技术参数上也有电路功率要求。那就证明已经对此进行了设计,装修施工单位也肯定有了此方面的图纸进行水电施工,根本不需要再次厨房深化设计,造成二次设计浪费。而且本项得分4分,肯定为某特定潜在投标人(原设计人(设计时以另外公司名义))量身定做,拉开得分差距,让其中标。而且本项目基础平面布置图纸也没有提供,原始建筑图纸也没有提供,所有的潜在供应商均无法使用,更别谈设计啦。建筑隔墙是设计院和土建的事,更与投标人无关,也不需要投标人设计建筑隔墙。明显只有厨房二次设计人更换单位名称来投标,可以得此满分,其他人不得分。这一做法不公平,严重违法。业主与特定的潜在供应商相互勾结,谋取中标。
理由2:如果其他投标人进行二次设计,其设计的清单及尺寸不可能与原招标清单相同,请问到时以什么为标准?难道以二次设计的清单及数量为准?如果可以以二次设计的图纸和清单为准,那就不属于本次招标的招标内容,应该是设计招标(带全套厨房设备)。
故此评分标准存在严重错误,此评分条款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采购需求中的此项服务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或原设计人。
在此项评审因素上,投标人又可以多拿2分以上,1分二十几万,又是40-50万金额差。结合样品项,其他投标人根本没资格竞争,随便怎么都不会中标。657万的项目就是投300万或250万都不中标,那此项目公开招标还有啥意义?不如直接发包。这一做法严重违法,致《政府采购法》如儿戏,本评分标准与本次采购没有任何直接关系。被投诉人辩称此项评比的是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投标产品的情况……既然有设计单位,又何必浪费人力、财力来二次设计。投标人所有的投标产品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生产,何来美其名曰提前预防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漏情况,与整个项目的实施有关?既然如此,要设计单位干嘛?又如何要求其他投标人为设计可能存在的缺陷买单呢?被投诉人的回复没有说服力。这实际是与特定供应商相互勾结,拉大评分分差,确保特定的浙江九龙厨具招标,谋取不正当的利润。这一做法严重违法。
投诉事项4: 被投诉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质疑回复格式回复,严重违法。
事实依据:针对山东金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质疑函》回复内容。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5条的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据此法规,被投诉人答复的格式不对,违反了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格式违法,侵犯了我公司质疑的合法权益。质疑回复可以认为不成立,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投诉请求
1.取消指定品牌和进口品牌;
2.取消样品;
3.取消评分标准中的图纸打分不合理现象;
4.责令被投诉人重新依法给我公司进行质疑回复,纠正违法行为;
5.追究相应的责任人的责任和监管不力的责任。对招标文件的审核把关不严,这么明显的违法不予以纠正,应发回重新制定合理的招标文件。我司现在投诉权利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投诉书寄到哪里?交给谁?
根据财政部94号令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投诉。
二、被投诉人申辩
(一)被投诉人1申辩
关于投诉事项1:
我校在考虑厨房设备品牌中做到严谨仔细。通过对周边高校食堂设备配置调研、设备厂家电话咨询了解、餐饮服务公司使用口碑、专家小组论证等方式了解设备的产地、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是否能满足实际需求。在通过上述过程后明确其主料、生产、组装、售卖及服务均在国内,理应认定为国货。此外,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对进口产品的定位是“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但本次招标文件中所列设施及设备产品并不属于进口产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在招标文件中,第89页备注第2项中明确写明采购需求中所列品牌均为推荐品牌,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推荐品牌相当的产品参加。
关于投诉事项2:
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凊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1.招标文件中所提到的三款产品,均为定制产品。对于投诉人对样品的质疑,我校认为单凭参数数据只能是简单地制作出产品。但是在产品的制作工艺、产品内外部设计构造、产品扎实稳固程度、使用安全性、产品功能等方面都是无法用书面进行准确描述的。另外,此三款定制产品几乎每日都要不断地重复使用,每家厨具设备厂对产品设计、制作、功能、安全措施等方面的理解是不同的,所制作的产品也是不同的,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此次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样品技术含量无”的说法,因此需要设置相关样品进行主观判断来确认是否满足实际需求。此外,针对投诉人的前次质疑,招标代理公司和我校沟通以及综合分析后,已在接到质疑书后,接受投诉人的部分建议。因洗碗机控制电柜为外购件,不应作为样品提供,已及时作出变更公告。根据实际需求,每位投标人仅提供3个定制款的样品,而并非如投诉人所说的需要提供大量的样品。招标文件已取消评分细则样品项中“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盖有生产厂家公章的技术证明材料,原件备查”的要求,并调整相应样品分值,均已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2.针对投诉人所说的招标文件中的样品要求,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将被封存作为货物验收的实物质量验收标准。该条的规定是针对样品的规定,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二条写明“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人间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而针对投诉人假设性问题,招标文件中有其他条款的规定来严格要求中标人对产品质量的把控。例如招标文件中的(三)其他要求中的第3条,第4条以及第6条中都有明确规定。
3.针对投诉人认为样品分为12分,评委可自由裁量,而价格分只有30分等对评分标准的质疑。该评分标准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其认为的不公平。
关于投诉事项3:
本项目中采购的产品设备需同时包括安装、调试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内容。评分细则中“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人根据采购方提供的图纸为基础,制作厨房水、电点位复核材料(含施工面、局部分墙部分、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等技术图纸。根据投标人提供图纸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分。优得4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提供图纸加盖公章,为提供图纸或图纸不全、未加盖公章的本项不得分)”,这一评分项评比的是投标人对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应急处置等的综合实力。
学校新学生宿舍改扩建项目(含食堂)设计图纸经规划、消防节能、交警、人防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学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后开展工程建设,新学生食堂正常投入营业需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学生食堂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颁发(需食堂设备设施配备到位,生产流程、硬件环境等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条件)。
标书中已经说明,需要专业厂家根据设备、场地等实际情况进行深化,其说明了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投标产品情况以及采购人提供的图纸为基础制作的厨房水、电点位复核材料等技术图纸的完整性及相关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产品安装质量及整个项目的实施进度,提前预防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漏情况(包括厨房设备安装点位与实际现场尺寸不完全匹配)等,与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工程进度息息相关。学校并不要求投标人根据自身意愿进行重新设计等内容,也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同时,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设计图纸等内容都已经在招标文件以及附件中提供给投标人,且对各投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附件内容完全一致,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我校在该项目方案研究中经过大量的调研、咨询、专家评议等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应法律,做到严谨仔细,公平公正。
(二)被投诉人2申辩
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书中提到的建议品牌均为国外生产制造。
政府采购的国货问题,本质是货物、工程和服务原产地规则标准问题。在招标文件中所列的品牌虽为外国品牌,但其原料、生产、组装以及服务均在国内,理应按上述标准认定为国货。此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对进口产品的定位是“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但本次招标文件中所列设施及设备产品并不属于进口产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招标文件第89页备注第2项中明确写明采购需求中所列品牌均为推荐品牌,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推荐品牌相当的产品参加。
关于投诉事项2:对样品的质疑。
法律依据: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及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1.采购人所提出的四款产品中,均为定制产品,单凭数据是否可以制作出产品并且能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应该是由采购人来判断。此外,针对投诉人的质疑,我司经过和采购人沟通以及综合分析后,已在接到质疑书后,接受投诉人的部分建议。因洗碗机控制电柜为外购件,不应作为样品提供,已及时作出变更公告。根据实际需求,每位投标人仅提供3个定制款的样品,而并非如投诉人所说的提供大量的样品。招标文件取消评分细则样品项中“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盖有生产厂家公章的技术证明材料,原件备查”的要求,并调整相应样品分值,均已及时发出变更公告。
2.针对投诉人所说的招标文件对于样品要求的规定,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将被封存作为货物验收的实物质量验收标准。该条的规定是针对样品的规定,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二条写明“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人间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而针对投诉人假设性问题,招标文件中有其他条款的规定来严格要求中标人对产品质量的把控。例如,招标文件(三)其他要求中的第3条,第4条以及第6条中都有明确规定。
3.针对投诉人认为样品分为12分,评委可自由裁量,而价格分只有30分等对评分标准的质疑。本次招标文件中的部分评分标准也接受了投诉人的部分建议,做了相关的调整。但对于其认为专家评委的建议与价格评分的不公平,我司认为,该评分标准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其认为的不公平。近年来全国人大正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为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将调整低价优先额交易规则,或将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关于投诉事项3:对技术图纸的质疑。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设备需同时包括安装、调试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内容。评分细则中“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人根据采购方提供的图纸为基础,制作厨房水、电点位复核材料(含施工面、局部分墙部分、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等技术图纸。根据投标人提供图纸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分。优得4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提供图纸加盖公章,为提供图纸或图纸不全、未加盖公章的本项不得分)”,这一项评比的是投标人对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应急处置等的综合实力。设计图纸已经通过相关部门审批确认(见附件),并在上面已经说明需要专业厂家根据设备、场地等实际情况进行深化。其说明了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投标产品情况以及采购人提供的图纸为基础制作的厨房水、电点位复核材料等技术图纸的完整性及相关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产品安装质量及整个项目的实施进度,提前预防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漏情况,与整个项目的实施息息相关。并不要求投标人根据自身意愿进行重新设计等内容,也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同时,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图纸等内容都已经在招标文件以及附件中提供给投标人,且对各投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附件内容完全一致,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4:质疑答复函不符合法定格式。
在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十三项其他事项中,已经明确告知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以及在相应时间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此外,在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项质疑与投诉中非常清楚全面的告知了投标人的权利。并且投诉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其作为投诉人的权利,通过向我司发送《质疑函》以及向杭州市财政局投诉。投诉人在其投诉书中所称,因格式违法,而侵犯其质疑的合法权益,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在项目开标前一天(2019年7月5日),我公司主动联系山东金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确认是否参与本项目投标,收到回复是不参与此项目投标。
2019年7月6日上午09:30,我公司按计划对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新学生宿舍厨房设施及设备采购项目展开评标活动,最后确定杭州福达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后,于2019年7月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认杭州福达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6278790.00元。
综上所述,我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在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业务。本次招标工作中,针对投诉人的4点事项已作出说明,相关证据见如下附件。
三、经调查查明
(一)发布项目招标公告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新学生宿舍厨房设施及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ZY2019017(2)】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浙江五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石公司”)受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委托,于2019年6月6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后于2019年6月21日发布更正公告。
(二)项目评审情况
本项目于2019年7月6日上午9:30在杭州市滨江区东方通信科技园启迪楼2楼会议室(2)进行开标,至投标截止时间,共有9家供应商(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福达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百年佳程厨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新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宏强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中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利邦厨具有限公司、宁波翔鹰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递交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杭州福达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
(三)质疑处理情况
山东金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就本项目招标文件向五石公司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为:1、招标文件项目清单中好多建议品牌均为外国品牌,违反政府采购原则上采购国产的规定;2、通过要求供应商提供大量样品的方式排斥潜在供应商,这一做法违法,且招标文件关于样品的规定前后矛盾;3、招标文件已经提供了厨房平面布置图,却再次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水电及墙体等图纸,可能是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服务。五石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给出质疑答复。回复内容为:1、招标文件中的建议品牌包括有外国品牌,但所涉及的设备均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不属于进口产品;2、采购人所提出的4款产品,其中3款均为定制产品,仅凭书面难以描述,故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3、评分细则样品分中要求“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盖有生产厂家公章的技术证明材料,原件备查”已取消,详见更正公告;4、本项目采购的产品设备需同时包括安装、调试,要求供应商提供厨房水、电点位复合材料等技术图纸是为保障产品安装质量及整个项目的实施进度。
(四)调查询问情况
本机关于2019年7月22日向投诉人发送《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投诉人于7月31日前来接受调查询问,投诉人未配合接受调查询问。
四、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本次招标采购好多产品品牌为全进口产品,这一做法违法,应该取消指定品牌,改为采购国内相关同类产品”。
经本机关查阅涉案项目更正后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说明”第一项“采购需求”中的“(二)具体技术要求”部分,罗列出了该项目所需采购的产品名称和相应的技术规格要求,部分产品在“规格”一列中列举了不少于三个的品牌,其中包含国外品牌。同时,该招标文件第41页下方注明“采购需求中所列品牌均为推荐品牌,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推荐品牌相当的产品参加”。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而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涉案项目招标文件列举的品牌中虽有国外品牌,但是国外品牌与政府采购领域所称进口产品并不等同。且招标文件已明确说明所列品牌均为推荐品牌,不存在投诉人所说指定外国品牌的情况。综上,招标文件并不存在要求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1.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样品的三种产品无技术含量,招标文件规定的参数明确,不需要提供样品。
更正后的招标文件第43页中,投标样品清单包括“两眼两汤燃气广灶、蒸汽蒸饭车、多功能蒸台”三种样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政府采购项目中通用产品、标准产品的采购一般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但在涉案项目中,据采购人称,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样品的三种产品均为定制产品,需要主观判断方能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称采购人要求提供的三种样品(两眼两汤燃气广灶、蒸汽蒸饭车、多功能蒸台),招标文件中参数明确,任何单位均可凭借技术参数生产出合格样品的说法没有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前述3种样品,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不属于投诉人所称“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情况。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不成立。
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42页规定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将被封存作为货物验收的实物质量验收标准,此条存在质量问题隐患,且明显为被投诉人和潜在供应商相勾结。
更正后的招标文件第42页(四)样品要求第3点规定:“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将被封存作为货物验收的实物质量验收标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即中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样品可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涉案项目招标文件中将样品作为货物验收的实物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并无不妥。对于投标人所说的被投诉人和潜在供应商相互勾结。投诉人未提供被投诉人和潜在供应商相互勾结的证据,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也未发现有本项目被投诉人和潜在供应商相互勾结的证据。投诉人的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投诉人对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技术图纸的质疑。
更正后的招标文件第62页“质量保证措施”部分,要求投标人根据采购方提供的图纸为基础,制作厨房水、电点位复核材料(含施工面、局部分墙部分、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等技术图纸。被投诉人五石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了学生宿舍食堂的设计图纸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设计图纸的基础上制作并提供包括厨房水、电点位的技术图纸,与本项目特点、采购需求和实施进度相关,该评审因素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人的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五石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质疑回复格式回复,严重违法。
经本机关查阅五石公司的质疑答复函,该答复函包含:质疑供应商的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但是,该答复函没有列出质疑事项,没有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本投诉事项成立,本机关予以指正。因本投诉事项成立与否不影响采购结果,也未影响投诉人权利与义务的实施,投诉人提出的要求被投诉人重新依法给出质疑答复的请求于法无据,故本机关对此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五、综上,本机关认定
投诉人关于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新学生宿舍厨房设施及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ZY2019017(2)】采购活动损害其公司权益的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也未配合本机关调查询问,该3项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投诉事项4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