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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国发[2018]25号《关于优化科技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和浙财采监[2019]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现对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程序优化如下:
一、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涉及进口产品时,实行备案制管理,财政部门不再事前审核。
二、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时,财政部门予以优先审批。
三、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依法自行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科研设备,并可以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合适的评审专家。
特此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