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19-067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采监〔2019〕10号 成文日期: 2019-11-04
发布单位: 杭州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19-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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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杭财采监〔2019〕10号
成文日期: 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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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11-04 16:55 信息来源: 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履约验收”),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11号),制定本办法。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1、本办法规范的履约验收范围:政府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但不包括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项目。

2、履约验收各主体职责:

(1)采购人:采购人是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切实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同时,履行验收义务,出具验收意见,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2)采购代理机构: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项目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

(3)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并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验收,提供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

(4)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履约验收监管体系,指导和督促采购人严格履行验收义务,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等行为。

3、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程序:

(1)启动验收、制定验收方案:采购合同签订并备案之后,采购人通过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自行启动验收或向采购代理机构发出验收启动通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制定项目验收方案。

(2)供应商提供验收所需资料:提供技术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通知采购人并协助开展验收。其中隐蔽环节在隐蔽以前,或者其他分段验收环节在结束以前,供应商应当及时通知。

(3)成立验收小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可以邀请参加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

(4)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需附上检测报告。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报告明确验收意见,并盖章确认。

(5)验收不合格的处理:采购人应责令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依法及时处理。整改结束后,重新验收。

(6)验收评价:采购人对验收项目作出整体评价和分类评价,形成验收结果,其中整体评价分为好、合格、不合格共三个等次,分类评价分为质量、服务、按时交付情况等三个维度。验收结果在评价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7)验收费用支付:属于首次验收过程中产生的,由采购人承担;属于首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如采购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无约定,由采购人承担。

(8)验收档案保存: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管平台中材料、数据作为电子档案予以保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所有纸质验收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为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4、监督检查有关规定:

(1)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方式: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监督检查,通过项目全流程检查、部分验收指标抽检、部分产品抽检等方式展开。

(2)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处理: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采购人不依法追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要责令改正,且依法处理。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为杭州市财政局,解读人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宋楠,联系方式为: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615室,联系电话:8723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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