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19-067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采监〔2019〕11号 成文日期: 2019-11-04
发布单位: 杭州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19-0004
有效性: 有效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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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杭财采监〔2019〕11号
成文日期: 2019-11-04
发布单位: 杭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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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11-04 17:01 信息来源: 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规范执业、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健康发展,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14条,规定了“评价谁”、“谁来评”、“评什么”、“怎么评”和结果“怎么用”的问题。

1、明确“评价谁”

从事杭州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均作为信用评价对象。

2、明确“谁来评”

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由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建立诚信档案。由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同时,财政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财政厅通知要求,对代理机构进行例行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一并公布。

3、明确“评什么”

(1)采购人对代理机构的评价主要包括专职从业人员资质、开标评审场地配置及委托项目的信息公告、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现场组织等方面。

(2)供应商对代理机构的评价主要包括参与项目的信息公告、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现场组织和服务态度等方面。

(3)评审专家对代理机构的评价主要包括评审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现场组织两个方面。

4、明确“怎么评”

评价方式: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对代理机构按照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一般和差五个等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按对应规则(分别对应90分、80分、70分、60分和50分)转换成百分制分值。

评价时段:采购人应当在采购项目完成后,在监管平台上即时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评审专家和供应商通过监管平台推送的移动终端链接,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逾期不评价的,以基本满意分计。

分值计算:信用评价初始分值为100分。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三者评价分值分别为80分、10分和10分。信用评价分值在监管平台根据计分规则实行自动计算。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进行例行检查和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赋分,起始分值为100分。

分值时效: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对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分值实行动态更新,36个月为一个周期。其中,近12个月分值占70%,第13至第24个月占20%,第25至第36个月占10%。

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分值以36个月为周期实行动态更新。

5、明确评价结果“怎么用”

(1)财政部门每季度在杭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同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其他代理业务情况。

(2)推进信用评价结果与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实行共享。

(3)采购人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合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为杭州市财政局,解读人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宋楠,联系方式为: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615室,联系电话:8723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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