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18-068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建〔2018〕90号 成文日期: 2018-09-17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18-0006
有效性: 废止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9559/2018-068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建〔2018〕90号
成文日期: 2018-09-17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废止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杭州市对口黔东南州及恩施州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17 11:08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杭州市对口黔东南州及恩施州扶贫协作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将《杭州市对口黔东南州及恩施州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审计局

杭州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 9月17日

 

 

杭州市对口黔东南州及恩施州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对口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杭州市对口帮扶工作有序、有效的开展,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确保脱贫攻坚战成效的意见》(财办〔2017〕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对口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以下简称对口协作资金)主要分为项目资金和工作经费两个部分。

第三条  对口协作项目资金是指杭州市为支持贵州省黔东南州和湖北省恩施州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由杭州市筹集并用于两地协作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对口协作工作经费是指用于杭州市派驻的贵州黔东南州工作队(联络处)和湖北省恩施州工作队(联络处)的日常行政运行及后勤保障经费。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第五条  分级筹措,统一管理原则。对口协作工作经费由杭州市级财政保障。对口协作项目资金每年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共同筹措,并分别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区、县(市)所筹集的资金应统一缴入市级国库实行统筹管理。

第六条  统分结合,重点保障原则。对口协作项目资金实行统筹分配使用的管理模式。两地工作队(联络处)应会同当地政府合理分配州本级与所属各县的协作资金使用额度,在保障受援县项目资金的同时,应统筹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深度贫困县和当年计划脱贫摘帽的县。

第七条  强化衔接,总量控制原则。强化项目计划与资金计划的衔接,两地工作队(联络处)应按照“项目根据资金定、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分别编制对口协作项目实施计划,同时应加强项目实施计划与资金使用总量的衔接,确保项目资金安排总量不超过杭州市核定的资金筹集总量。

第八条 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原则。两地工作队(联络处)应分别建立对口协作工作经费专户和对口协作项目资金专户。对口协作工作经费专户主要用于接收杭州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工作队(联络处)的年度工作经费资金;对口协作项目资金专户主要用于接收杭州市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工作经费专户与项目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不得相互挪用。

 

第三章  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

 

第九条 (资金使用范围)  对口协作项目资金主要聚焦脱贫攻坚,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施策,实施整村建设、产业带动、民宿培育、电商引领、技术指导、金融支撑、社会帮扶等精准帮扶工程,并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第十条 (资金的筹集) 杭州市本级财政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资金筹集额度做好资金的统筹管理工作,并依据杭州市政府的批复向各区、县(市)下达年度资金筹集额度文件。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杭州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筹集文件在30日内将资金足额缴入市级国库。

第十一条 (资金的增长) 根据国家和省、市工作要求,年度资金筹集总量如需增加,资金分担原则上按2018年的筹集基数同比增加。杭州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计划的编制) 每年10月底前,由受援地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计划(草案),在与杭州市结对区(县、市)、市直对口部门(单位)沟通达成一致,经工作队(联络处)、州扶贫办审核并报州政府同意后,报杭州市对口支援办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计划,两地工作队(联络处)对项目和资金的安排负总责。

第十三条(资金的拨付)  杭州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总量和两地工作队(联络处)的申请拨付资金,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前核拨完毕。

第十四条(拨付程序)  两地工作队(联络处)根据年度筹集资金核定总量向杭州市对口支援办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杭州市对口支援办审核后交杭州市财政局核拨资金,杭州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工作队(联络处)开设的对口协作项目资金专户。两地工作队(联络处)在收到资金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州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的决算)  凡用对口协作资金全额投资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须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实施项目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审计费用可列入援助项目建设成本。

实施定额补助的拼盘项目可依据项目实施计划中明确的资金补助额度直接进行结算。

其他项目原则上也应实施项目决算审计,审计费用可列入援助项目成本,审计委托主体为受援地。

第十六条(结余资金的管理)  对口协作项目资金如有结余,其结余资金由两地工作队会同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杭州市对口当地的其他协作项目。

第十七条(利息资金的管理)  工作队(联络处)所设立的对口协作项目资金专户产生的账户利息收入,应定期汇总并统筹用于受援地其他协作项目。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的调整)对口协作项目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由两地工作队(联络处)和两州扶贫办负责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杭州市对口支援办备案。

第十九条  对口协作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杭州市对口协作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调整计划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对口协作工作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经费保障范围)  对口协作工作经费仅用于保障杭州市派驻工作队(联络处)的日常运行支出、专项工作支出及其所属挂职干部的行政及后勤保障经费。两地工作队(联络处)的工作经费列入杭州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预算的编制)  两地工作队(联络处)应本着“合理、必须、节俭”的原则编制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并根据杭州市市级预算编报时间同步报送下一年度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预算的审批)  杭州市财政局根据杭州市财力情况及预算编制相关规定对上报预算进行审核,并向两地工作队(联络处)批复工作经费预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资金的拨付)  两地工作队(联络处)依据批复报告向杭州市财政局提出工作经费拨付申请,经审批后由杭州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工作队(联络处)工作经费专户。

第二十四条(预算的执行)  两地工作队(联络处)依据批复预算中核定的科目及其预算额度使用资金,并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相关支付凭证和账簿,以备核查。

第二十五条(决算的编制)  次年1月底前,两地工作队(联络处)分别编制上一年度工作经费使用决算报告并报杭州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结余资金管理) 年度工作经费如有结余,其结余资金由杭州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利息资金管理) 工作经费账户中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在年度决算报告中如实反映,其资金由杭州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管理)  两地工作队(联络处)在配置必要的办公和生活设施设备后,应按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保管、移交、销毁等工作,做到账物相符。

 

第五章  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审计监督) 加强杭州市对口协作资金的使用管理,两地工作队(联络处)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条(公示公告) 两地工作队(联络处)会同属地部门做好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严禁和杜绝相关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杭州市对口协作资金。并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通知》(国开办发〔2018〕11号)文件要求,会同当地落实杭州市对口协作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第三十一条(数据统计) 两地工作队(联络处)应建立对口协作资金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及时全面掌握各受援地接收杭州市各类扶贫协作资金情况(包括市、区政府另行捐赠的资金、企业捐赠资金等数据)。两地工作队(联络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定期向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审计局、杭州市对口支援办报送该统计数据,以便于国家对杭州市扶贫考核的资金统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两地工作队(联络处)应制定出台对口协作项目资金及工作经费内控管理制度,确保杭州市对口协作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原《杭州市对口帮扶贵州省黔东南州援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财建〔2013〕86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审计局、杭州市对口支援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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