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59/2018-0325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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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杭财企〔2018〕41号 | 成文日期: | 2018-08-14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2-2018-0004 |
有效性: | 废止 | 相关链接: |
索引号: | 002489559/2018-03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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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财企〔2018〕41号 |
成文日期: | 2018-08-14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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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政策制定背景
2015年,按照新预算法及有关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精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制定了《杭州市发展与改革专项(产业发展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财企〔2015〕91号),有效期为3年,今年到期。为进一步完善优化专项资金分配机制,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新一轮的《杭州市发展与改革专项(产业发展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使用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使用管理办法》由总则,申报对象、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附则五个章节组成。
(一)总则
分别从制定依据、资金来源、管理部门职责、使用管理原则等四方面进行了规定。
(二)申报对象、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1、申报对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杭州市[含区、县(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企业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支持重点:一是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项目和平台建设,主要包括服务业规划中明确的重点领域项目,集聚区认定、管理、推进和奖励等方面;二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双创”试点和基地建设、产业创新能力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培育和引进、重大项目建设等;三是物流园区(基地)项目、物流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智慧物流及信息化项目;四是列入省、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杭州海洋特色产业基地内的项目,涉海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五是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循环经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六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其他重点工作。
4、分配方式: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竞争性、因素法和项目补助等方式进行分配,并可根据产业和工作实际进行调整,鼓励采用竞争性分配。
(三)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
1、申请审核
根据年度市发展和改革工作总体安排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确定各种分配方式的资金额度方案予以实施。
2、资金拨付和使用
竞争性、因素及项目补贴三种方式,分别按照不同的流程和程序,进行拨付和使用,并要求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发改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并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及进行财务处理。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申报安排一项扶持资金,不得重复或多头安排专项资金。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1、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对各地财政、发改部门的资金分解下达及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适时开展专项资金分领域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发改、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和发改部门的监督检查。
2、绩效评价
将分配给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的专项资金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地方或单位,将收回已拨付补助资金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安排,并将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五)附则
主要是对国家、省财政下达我市的发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期限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为杭州市财政(地税)局、杭州市发改委,解读人为市财政局企业处沈栋杲,联系方式为: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814室,联系电话:87819149;市发改委办公室石峰,联系方式为:杭州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B座1705室,联系电话:85251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