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59/2018-068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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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杭财综〔2018〕30号 | 成文日期: | 2018-12-13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2-2018-0007 |
有效性: | 失效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2489559/2018-06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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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财综〔2018〕30号 |
成文日期: | 2018-12-13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失效 |
政策解读: |
各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为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动,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涉企公安交警证照费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企公安交警证照费
机关企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办理公安交警机动车证照时,对首次申领及补办换领证照实行零收费(含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临时入境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相关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保障。
二、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实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相关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保障。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实行零收费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欠收入按原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物价局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