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18-068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综〔2018〕30号 成文日期: 2018-12-13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18-0007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9559/2018-068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综〔2018〕30号
成文日期: 2018-12-13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涉企公安交警证照费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13 11:02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为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动,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涉企公安交警证照费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企公安交警证照费

机关企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办理公安交警机动车证照时,对首次申领及补办换领证照实行零收费(含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临时入境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相关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保障。

二、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实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相关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保障。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实行零收费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欠收入按原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物价局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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