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17-0739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综〔2017〕19号 公开日期: 2017-08-01
发布单位: 杭州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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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财政

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01 11:37 信息来源: 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杭财综〔2017〕19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综〔2017〕19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项目。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依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课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费〔2013〕300号)规定设立的培训费。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培训收费,确属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各类非强制性、自愿委托性质的各类培训服务不再按行政事业性培训管理。

二、调整特种设备检验费。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市级特种设备检验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照收费只减不增原则开展服务。今后按新修订的《浙江省定价目录》等规定执行。

执收单位于2017年7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执收的此次清理规范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及时主动做好退付工作。

 

附件:浙财综〔2017〕19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pdf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物价局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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