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17-064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监督〔2017〕31号 公开日期: 2017-07-12
发布单位: 杭州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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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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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财政

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12 10:00 信息来源: 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杭财监督〔2017〕31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现将《杭州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2日

杭州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杭州市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财政执法检查,是指杭州市财政局自行组织实施的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财政执法检查工作。

财政监督检查局及有关财政处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杭州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由财政监督检查局会同法规处、综合处、政府采购监管处等财政相关业务处室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由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数字财政(地税)管理中心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财政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七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八条 各抽查主体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应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送财政监督检查局备存。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各抽查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法规处汇总后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各抽查主体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法规处汇总后报局领导批准,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汇总并制定杭州市财政局年度财政监督计划,报局领导审定实施。

第十五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七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时应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局领导批准后,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局领导批准;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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