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59/2017-064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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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杭财法〔2017〕17号 | 成文日期: | 2017-12-01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2-2017-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相关链接: |
索引号: | 002489559/2017-06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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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财法〔2017〕17号 |
成文日期: | 2017-12-01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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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确保执法依据的合法有效,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我局对截至2017年5月30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过清理,继续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93件,废止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46件,部分废止失效的2件。
一、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或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或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坚决杜绝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二、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征求意见情况
(一)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由法规处牵头召集各处室开会布置,提高认识,明确清理范围,统一清理口径,规范清理工作。
(二)加强沟通,及时反馈
对于清理意见逐一审核并确认,建立有效的意见收集和异议反馈机制。对于部门间或处室职能调整的,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明确责任处室进行清理。
(三)征求意见,公布结果
我局10月16日在杭州财税网站发布清理结果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7年10月25日前向我局反馈,我局未收到意见。同时书面发函征求市直各单位及相关单位意见,对征求意见反馈进行认真研究,编制征求意见反馈汇总表,并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三、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第三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定期汇编本机关已公布和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杭州市财政局法规处 张超明
联系方式:0571-87715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