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17-0646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建〔2017〕188号 成文日期: 2017-11-29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17-0005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9559/2017-0646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建〔2017〕188号
成文日期: 2017-11-29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杭​州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29 11:27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各有关区、县(市)财政局、建设局、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财政部《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201号)和《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6〕5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杭州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

 

附件:

杭州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财政部《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201号)和《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6〕5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我市的城市管网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要遵循突出重点、典型示范、讲求绩效的原则,确保按照中央试点工作要求完成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建设。

杭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试点项目实行综合绩效考核。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

(一)专项资金按照试点项目总投资占比与项目绩效考核结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分配。

(二)专项资金的90%部分按试点项目概算总投资的占比进行分配。在各试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正式批复之前,暂按投资估算分配专项资金,最终按概算总投资进行清算。

(三)专项资金的10%部分作为试点项目考核奖励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绩效管理要求,经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试点项目综合考核后分配。

(四)市财政局原则上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1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其中:市本级项目资金按项目进度拨付;各区项目资金一次性转移支付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分配并按规定拨付。

(五)试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报市建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并按规定调整专项资金。在上级部门对我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绩效评价过程中,因一个或多个试点项目原因导致我市整体评价较差而减少或收回我市专项资金时,市财政局也将减少或收回该项目的专项资金。如减少或收回的资金总金额超过该项目补助资金总量的,其差额部分由该项目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试点项目的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建设部门对试点项目的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政府负责本区范围内试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试点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各区财政和建设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级相关部门。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市、区财政局对于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制定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在收到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九条 对擅自改变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单位,收回已补资金,暂停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分配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30日起施行,相关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