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17-073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成文日期: 2017-11-21
发布单位: 杭州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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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财政

关于编制2018年市级部门(单位)预算建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21 10:39 信息来源: 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市级预算管理实际,现就编制2018年市级预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67号)文件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发展战略和工作重点,加快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坚持稳中求进,积极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加强预算管理,实现有效监督,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2018年部门(单位)预算编制管理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全口径预算体系

1.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进一步细化四本预算编制,重点细化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2.调整部分收入预算管理方式。根据《关于调整部分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方式的通知》(浙财预〔2016〕57号)精神,2018年起将土地闲置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诉讼费、殡葬收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12项非税收入改列一般公共预算。

(二)合理调节预算规模结构

3.确保预算支出总量与财力相适应。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合理控制预算支出总规模,2018年项目支出预算(含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上年执行数。产业发展类专项资金继续切块20%安排政府产业基金。

4.推进支出结构优化。坚持厉行节约长效机制,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原则上不超过上年执行数。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会议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科目,单独管理单独统计,可不受科目总量约束和出国批次限量管理约束。

(三)健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

5.调整完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整合归并现行一般公用经费和经常性业务费,取消基数乘系数的计算方法,综合考虑部门性质和日常运转经费实际需要,实行新的公用经费部门分类和定额标准,原在项目中编列的公用性质经济科目,原则上全部纳入公用经费定额。

6.规范物业管理费定额保障内容。部门(单位)办公用房地下物业面积纳入物业管理费计算定额,展览馆、博物馆等物业管理费在项目支出预算中编列。

7.提高编外用工经费定额标准。编外用工按现行三档分类标准分别提高到64000元/年、59000元/年和45000元/年。

8.调整集中办公区域单位能源费用标准。2018年从各市民中心入驻部门(单位)的公用经费中按人均能源费4200元,调整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使用。

9.开展信息化运维经费定额标准试点。设定硬件资产运维费和软件资产运维费两类定额。硬件资产运维费定额为在用资产原值的5%,软件资产运维费定额为在用资产原值的9%,已使用年限不足3年的均下调1%。2018年选取市城管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委党校、市交警支队、市教育技术中心作为试点单位,实行上述两类信息化运维经费按不高于分类定额标准编制,总额包干。

(四)强化零基预算管理

10.完善基础信息库。以财政供养实名制管理为基础,将在职人员统发工资信息导入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人员信息、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机制。

11.持续推进项目库建设。按照“先入库后安排、不入库不安排”的原则,需要在2018年安排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在2017年9月30日前纳入财政项目库。根据《2018—2020年杭州市市本级财政项目库入库申报指南》要求,入库项目需确保资料规范完整、依据充分。

12.规范项目设置。加大项目精简整合力度, 2018年项目数量比上年压减20%以上,一般不再保留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下项目。项目名称应符合规范要求,准确反映项目内容,不得以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作为项目名称。

13.完善项目分类管理。“经常性项目”、“跨年度项目”、“阶段性项目”仍需延续的,滚动纳入次年项目库;执行到期的“跨年度项目”、“阶段性项目”,以及当年的“一次性项目”,次年不再安排。2018年申报的项目需跨年度实施的,作为“跨年度项目”,当年预算按当年实际支付需求编制。

14.调整项目专业审查范围。2018年需进行专业审查的房屋建筑物购建类、大型修缮类项目,限额标准由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20万元以下的按照定额标准审查和控制。

15.强化项目资金设立依据。建立专项资金评估和退出机制,取消无政策依据、政策到期和未定期限项目的资金安排。严格项目设立,新增项目必须提供市委市政府政策依据,不得以部门(单位)文件作为安排资金的政策依据。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扩大专项资金按因素法、竞争性分配的规模和范围。推进民生类专项资金整合,三年内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16.增强中期财政规划约束。根据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和部门改革发展的需要,完善相关基础工作,按项目实施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测算和申报预算资金,编制2018-2020年中期财政规划,实施财政预算总量约束。

(五)改革经济分类预算管理

17.实施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根据财政部要求,2018年分设政府预算经济分类和部门预算经济分类两套科目,部门(单位)按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编制预算。

18.改变科目调整审核方式。强化部门(单位)主体责任,预算执行中除跨政府预算“类”级科目或同“类”级下跨“款”级科目的调整外,其他经济科目的调剂均按规定自主审核。实施部门预算调整率考核,推动预算编制精细化。

(六)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19.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应急支出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政策,应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2018年起1000万元以上的二次分配和重大项目调整,需报市政府审批。

20.简化预算调整程序。进一步简化预算调整审批范围和流程,加快审批手续。不增加预算资金的科技项目,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出版费等支出内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自主调剂

21.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安排上年结转的支出、参照上年同期必须安排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转移支付。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告知转移支付预计数,及早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对年初未确定因素分配额度的项目,可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提前预拨资金额度的一定比例,待分配额度确定后进行清算,拨付剩余资金。

22.完善动态调整。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监控,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对当年1-9月预算执行进度低于50%的项目,以及预计难以完成年度预算的项目,同级财政可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23.加强执行考核。根据《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支出进度管理的通知》(杭财预〔2017〕13号)文件精神,实施支出通报和函告约谈制度,将预算执行进度作为预算绩效考核内容纳入市级部门综合考评。市级部门当年1-6月、1-9月、1-11月预算执行进度明显低于序时进度,以及全年预算支出执行率低于规定比例的,压缩下年部门预算控制数5%以上。

(七)完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24.调整政府采购净结余处理方式。政府采购净结余分两次收回。9月底,由部门(单位)申请,将之前形成的采购净结余收回财政统筹,9月以后形成的采购净结余统一在年底收回。

25.调整政府采购合同结转资金处理方式。2017年开始,已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结余资金由财政收回统筹,在以后年度重新安排项目资金。

26.完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科研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在项目实施计划期间可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

(八)加强绩效和公开约束

27.加强绩效结果运用。将上年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以及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作为2018年度预算编制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为差或不合格的政策和项目,将整合、调整、取消或按一定比例压缩资金。

28.完善预决算公开机制。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加大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平台,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模式、数据复核和公开结果的全过程管理。继续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全过程公开。

29.强化部门(单位)主体责任。各部门(单位)应发挥在预算编制、执行和公开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对上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执行过程及预决算公开数据负责。

三、2018年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编报要求

(一)编报时间

9月20日前,结合新确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资金政策清理以及民生类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情况,由市财政向各部门(单位)下达2018年项目预算预告数。

9月30日前,各部门(单位)应完成基本支出填报,并将2018年部门预算项目都报送到财政项目库,由财政部门按流程审核并初步确定年度支出预算。涉及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的项目,在入库申报时暂不填列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目录。

11月25日前,各部门(单位)将基本支出人员信息调整、需补充采购(购买服务)目录的政府采购(购买服务)项目、当年政府采购结转项目,以及确实有充分依据需要新增项目,通过软件修改完善或申报入库,并完成上报2018年度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工作。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20日内,市财政正式下达预算。

(二)编制范围

市级预算单位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一级预算单位和二级预算单位)以及与市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其他单位。预算编制时,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收入的预算管理方式,分别编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和其他资金预算。

(三)编报要求

1.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部门(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主体作用,认真扎实做好部门预算编制的各项工作,确保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预算科目的编列要按照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要求,认真核对填列,确保预算各项数据的准确、可靠、真实和完整。预算编制说明内容翔实、文字简练、表述清楚到位。

2.各部门(单位)应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同时附电子资料。具体材料如下:

(1)《2018年市级部门预算报表》;

(2)预算编制说明;

(3)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4)2017年部门项目资金执行报告;

(5)部门预算中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2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和大型修缮类项目需专业审核项目的有关报审材料;

(6)其他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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