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59/2017-073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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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杭财法〔2017〕18号 | 公开日期: | 2017-11-20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财政 |
索引号: | 002489559/2017-07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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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财法〔2017〕18号 |
公开日期: | 2017-11-20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杭财法〔2017〕18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财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江省财政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和我局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0日
杭州市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试行)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保障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江省财政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和本机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审核原则
本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内设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法规处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法规处应积极组织公职律师及法律顾问参与重大法制审核。
二、审核范围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本机关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一般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具体清单目录内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决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六)拟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情形。
具体清单目录(附后)根据实际可进行适当调整。
三、审核内容
法制机构应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内容是否适当;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法律用语使用是否准确;
(七)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四、审核程序
(一)提交审核。执法机构应在形成办理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法制机构审核。如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法定期限的,执法机构至少应在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提交审核。
执法机构送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2.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3.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4.经过执法机构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5.经过执法机构质证程序的,应当提交质证笔录;
6.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7.执法事项告知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书;
8.其他部门提交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9.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情况说明,应包括基本事实,办案人员资格情况,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听证、质证、评估或鉴定的情况,执法事项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法制审核。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限时补充,审核时间从收到补充材料起重新计算。需要请示上级意见的或需要征求其他单位意见的,所用时间不计算在法制机构审核时间之内。情况复杂的案件,法制机构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出具意见:
1.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法律文书和法律用语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2.认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法律文书和法律用语不规范等情形之一的,提出不同意或有保留意见的审核意见;
3.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当事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4.认为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提出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建议。
(三)决定执行。法制机构审核同意的,由执法机构本机关依法决定,其中按规定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审核不同意的,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正、修改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重新组织调查,新的办理意见需重新按本办法规定送交法制机构审核。
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执法机构分管领导处理,并按规定作出决定。
(四)备案归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执法机构制作、送达。执法机构应在执法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执法决定文书报法制机构备案。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执法机构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五、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财政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对本单位的重大财政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细化审核范围和审核标准,并报市局法制机构备案。